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印發和平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和府辦〔2019〕15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和平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12日
和平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有序做好全縣突發地質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減輕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河源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縣行政區域,由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地質災害防范和應對工作。
地震、山洪等災害引發次生地質災害的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
依法規范、協調有序。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職責,做好突發地質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加強各鎮、各有關單位信息溝通,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實現資源共享,確保突發地質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規范有序、運轉協調。
2 組織體系
2.1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發生特大型、大型、中型突發地質災害,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縣突發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
總指揮:縣長。
副總指揮:分管自然資源局的縣領導,縣自然資源局局長。
成員:縣紀委監委、縣委宣傳部、縣人武部、縣發改局、縣教育局、縣工商信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林業局、縣生態環境局、縣公路局、縣國資公司、和平供電局、縣武警中隊、縣氣象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縣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紀委監委:對各部門制定的有關制度實施監督檢查,對突發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過程中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縣委宣傳部:負責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宣傳報道的協調工作。
縣人武部:負責召集縣直應急分隊民兵,通知相關鎮武裝部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并協助消防等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救。
縣發改局:負責安排重大救災基建項目;協調組織有關單位編制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協調建設資金;協助做好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核定、報告和發布災情信息;指導做好災后民房恢復重建。
縣工商信局:負責協調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單位與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地之間應急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協助有關單位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提供突發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監測與突發地質災害有關的地震趨勢,并進行研判。
縣教育局:負責危及托幼機構及學校校舍和附屬設施本身及周邊安全的地質災害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負責災害發生時幼兒、幼師及在校師生安全管理和組織疏散,妥善解決災區學生就學問題;開展學生防災減災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各級公安機關參與搶險救災,配合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疏散、撤離受地質災害威脅的人員;組織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實施災區交通疏導,依法打擊災區違法犯罪活動,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突發地質災害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縣民政局:協助做好受災困難群眾生活救助。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地質災害救災應急資金預算,審查救災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負責救災應急物資的下撥和監督管理;督促鎮財政落實本級財政負擔的應急防治資金和救援資金。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專家開展地質災害險情災情人為或自然誘發因素的認定;負責組織因自然因素引發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掌握災情險情動態信息,分析、預測發展趨勢,根據災情、險情變化及時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向縣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局報告因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調查和處置情況;指導各鎮地質災害監測、評價和預報,與同級氣象部門聯合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指導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和組織專業隊伍提供技術服務等工作。
縣生態環境局:負責災區環境的監測、監控與評價,預防和指導處置因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環境污染事件。
縣住建局:負責組織城鄉房屋建筑場地,以及職能范圍內市政基礎設施和附屬設施等工程建設項目本身及周邊地質災害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組織評估受災建筑物的損壞程度,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工程建設督導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公路沿線范圍和危害交通干線附屬設施地質災害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及時組織、指揮、協調搶修損毀的交通公路設施,保障道路暢通;危險路段設立警示標志;配合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以及撤離人員的緊急運輸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監測,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爆發流行;及時組織開展災后農牧業查災、生產恢復和自救工作。
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協助播發突發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等信息,及時、準確報道災情和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做好防災救災法規、政策及防災減災科普知識的宣傳;督促旅游景區內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統籌指導旅游景區內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督促醫療機構和醫院地質災害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組織調度醫療衛生技術力量,開展醫療救護和搶救傷病員工作;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工作,必要時提供醫療技術支持。
縣林業局:負責所轄林區地質災害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協調防災木材供應。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督促礦山企業嚴格落實“三同時”制度,督促全縣礦山企業對危及礦山自身安全或危及他人安全的采礦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巡查、檢查。加強對礦山建設和采掘活動引發工程隱患類地質災害的預防,及時治理消除礦山工程活動人為引發的工程安全類地質災害。
縣公路局:負責所轄公路沿線及其附屬設施地質災害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組織所轄公路沿線內地質災害搶險救援和被毀相關設施的修復,保障所轄公路運輸暢通。
縣水務局:負責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對水利設施及沿線地質災害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負責組織水情、汛情監測以及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水利工程搶險和毀壞水利設施的修復等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提供突發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所需的氣象資料;聯合縣自然資源局及時、準確發布突發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加強災區氣象監測預報,為應急救援提供氣象保障。
縣武警中隊:根據縣指揮部的要求,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搶險救災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當地社會秩序,保衛重要目標。
縣國資公司:負責督促直屬的企業在具體項目工程建設、投入使用過程中開展危及企業自身安全和威脅周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險情排查、監測、治理,并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和平供電局:負責協調、督辦電力企業做好災區電力供應保障工作。
2.2縣指揮部辦公室
縣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日常工作。由縣自然資源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由自然資源局分管防災工作的領導兼任副主任,縣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縣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指揮、協調縣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鎮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情況;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評估災害損失及影響情況;辦理縣指揮部文件,起草相關簡報;組織發布應急防治與救災信息;承擔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鎮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突發地質災害或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相關鎮人民政府要參照縣指揮部設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
2.4專家組
縣自然資源局成立突發地質災害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大中型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3.1預防預警
3.1.1預防
(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縣自然資源局在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的基礎上,會同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結合氣象預測信息,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實施。
(2)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系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建立健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形成覆蓋全縣的地質災害監測系統。
(3)發放“防災明白卡”。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當地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的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鎮長和村委會主任,并將涉及地質災害防范措施的“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防災避險明白卡”發放到受災害隱患點威脅的單位、住戶及責任人手中。
(4)鼓勵報災報險。鼓勵支持群眾和單位通過信件、電話、短信等各種形式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有關技術機構報告地質災害信息。各監測單位或監測人發現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時,要按照突發地質災害分級標準報告相應的自然資源部門。
3.1.2監測
(1)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每年汛期前,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縣住建、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進行地質災害隱患巡查,發現險情及時報告,落實監測單位和監測人;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開展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
(2)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設立地質災害報警中心,并向社會公布報警電話。各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接到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地質災害報警信息后,要迅速組織處理,并將情況報告縣指揮部辦公室。縣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警后,要初步核實災情,及時研判,并報告縣人民政府。必要時,縣自然資源局立即派員趕赴事發地,進一步查明情況,指導協助事發地人民政府妥善處置。
3.1.3預報預警
(1)縣自然資源局會同縣氣象部門聯合發布地質災害預報信息。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各有關單位要對照“防災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2)地質災害氣象預警分為5個級別。其中,1級、2級預警為關注級,1級預警代表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很小,2級預警代表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較小;3級預警為注意級,用黃色表示,代表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較大;4級預警為警報級,用橙色表示,代表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大;5級預警為加強警報級,用紅色表示,代表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很大。
(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單位要密切合作,及時發送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信息,實現資源共享。負責預報預警的單位要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開展地質災害中期、短期趨勢預測和臨災預報預警。
(4)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由縣自然資源局會同縣氣象、水務等部門組成專家組會商,提出預報等級意見,按程序審批后按規定發布。
(5)預報災害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及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分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要注意及時查收預報機構發出的未來24小時區域地質災害氣象預報手機短信。
3.1.4預警行動
各自然資源所對地質災害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對可能達到3級以上預警等級的,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統一協調部署,提出預警措施和應對方案,并通報同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
(1)預報等級為5級時,當地防災責任人要第一時間將有關信息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響應,迅速組織撤離受災害威脅人員,轉移重要財產,避免人員傷亡。
(2)預報等級為4級時,當地防災責任人要通知基層群測群防監測人員加強巡查,加密監測地質災害隱患點和降雨量變化,一旦發現地質災害險情,立即發布緊急撤離信號,并迅速組織撤離受災害威脅人員,轉移重要財產,第一時間將有關信息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3)預報等級為3級時,當地防災責任人要通知基層群測群防監測人員加密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告知受災害威脅對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啟動應急響應準備工作。
3.2應急處置
3.2.1響應啟動
按照地質災害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災害類別,有關單位按照其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的災害且分別發布不同預警等級時,按照最高預警等級災種啟動應急響應。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Ⅰ級)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時,縣及突發地質災害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開展先期處置,同時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啟動市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部署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搶險救災工作。縣指揮部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聽從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務、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幫助指導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災害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應按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轉移群眾,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Ⅱ級)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或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縣及突發地質災害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開展先期處置,同時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啟動市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部署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搶險救災工作。縣指揮部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聽從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務、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幫助指導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突發地質災害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應按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轉移群眾,并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Ⅲ級)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時,災害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開展先期處置,同時報縣人民政府,由縣政府啟動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部署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救災工作。
地質災害發生地鎮人民政府應按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急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在規定的時限要求內按程序速報。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防治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縣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務、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幫助指導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向市應急指揮部申請組織成員單位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縣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Ⅳ級)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鎮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急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防治工作,在鎮人民政府領導下,由鎮應急指揮機構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務、民政、氣象等相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縣應急指揮機構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鎮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3.2.2應急速報
(1)速報時限
鎮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速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并隨時續報災害處置進展情況。緊急情況下,可直接速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和省自然資源廳。
鎮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接到中型、小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速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緊急情況下,可直接速報縣指揮部辦公室。縣指揮部辦公室接到較大地質災害報告后1小時內速報縣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局。
(2)速報內容
突發地質災害速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時間、地點、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規模、可能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死亡、失蹤和受傷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采取的對策措施。
3.2.3現場處置
突發地質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并由現場指揮官指定1名現場信息報告員,負責向縣人民政府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必要時設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組織搶修公共設施、接收與分配援助物資等。
3.2.4社會動員
突發地質災害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突發地質災害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突發地質災害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后,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鎮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2.5應急終止
突發地質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氣象部門發布災害預警變更或解除信息。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或部門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3.3 恢復重建
3.3.1善后處置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后,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依法開展災害救助,轉移和安置災民,安排災民生活,開展現場清理、災害監測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3.3.2調查評估
縣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專家組調查意見,提交地質災害應急調查評估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基本災情(人員傷亡、失蹤和財產損失情況)、搶險救災情況、地質災害類型和規模、地質災害成災原因、發展趨勢、已經采取的防范對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意見與建議等。
3.3.3恢復重建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受災地區重建工作。根據綜合評估,確定原地重建或另選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幫助災區修復或重建基礎設施,編制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總體方案;異地重建的,對規劃新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3.4信息發布
各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突發地質災害監測預警、救援、災害損失等相關信息。
4 保障措施
4.1隊伍保障
加強各級地質災害應急隊伍建設,在現有各級地質環境監測機構的基礎上,利用就近地勘隊伍充實應急力量,保證相對穩定和相應數量的技術人員,滿足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需要。
4.2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4.3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4.4平臺保障
加強地質災害應急平臺體系建設,實現語音通信、視頻會議、圖像顯示及預報預警、動態決策、綜合協調與應急聯動等功能。
5 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宣教培訓
各鎮、各有關單位要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災救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廣播電視、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教育、人社等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
5.3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1)名詞術語
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地段。
次生災害是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2)本預案由縣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3)鎮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4)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和平縣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府辦〔2018〕12號)自即日起廢止。
7 附件
地質災害分級標準
7.1特大型(Ⅰ級)
(1)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突發地質災害。
(2)受突發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3000萬元以上的災害險情。
(3)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民航和航道長時間中斷,或特別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突發地質災害。
(4)因突發地質災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斷,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特別重大影響。
7.2大型地質災害(Ⅱ級)
(1)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端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突發地質災害。
(2)受突發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災害險情。
(3)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民航和航道較長時間中斷,或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嚴重社會影響的突發地質災害。
(4)因突發地質災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斷,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影響。
7.3中型地質災害(Ⅲ級)
(1)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突發地質災害。
(2)受突發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災害險情。
(3)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民航和航道短時中斷,或較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地質災害。
7.4小型地質災害(Ⅳ級)
(1)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突發地質災害。
(2)受突發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的災害險情。
(3)造成交通運輸中斷,或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一定社會影響的突發地質災害。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