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劃定和平縣第一批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烈士褒揚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傳承弘揚英烈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更好發揮烈士紀念設施以褒揚英烈、教育后人的紅色資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經和平縣人民政府同意(和府函〔2024〕125號),將和平縣革命烈士陵園 、淞滬抗日和籍烈士紀念碑、林寨鎮明星村革命烈士紀念碑、彭寨鎮聚史革命烈士紀念碑、彭寨鎮四聯中學革命烈士紀念碑、青州鎮革命烈士紀念碑、熱水鎮革命烈士紀念碑、張覺青烈士紀念亭8處烈士紀念設施劃定保護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保護范圍內從事與紀念英烈無關或者有損紀念英烈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占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
二、非法侵占保護范圍內的土地、設施,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或者在保護范圍內為不符合安葬條件的人員修建紀念設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遺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原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被侵占、破壞、污損的紀念設施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3..林寨鎮明星村革命烈士紀念碑保護范圍概況(附件3).pdf
5.彭寨鎮四聯中學革命烈士紀念碑保護范圍概況(附件5).pdf
和平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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