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行政復議+調解”模式“柔性”效能,助力法治和平建設
2024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正式實施,圍繞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這一目標導向,將所有行政復議案件納入可調解范圍。為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和平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主動擔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探索“行政復議+調解”柔性治理模式,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注重將調解貫穿行政復議全過程,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內部糾錯職能,監督依法行政和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2024年7月12日,和平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成功化解一起由行政不作為引發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辦公室立案后,首先組織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對案情進行梳理、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經集體討論后將審理確定的關鍵點反饋給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表示愿意主動糾錯,并提出了有效的解決方案。經過幾輪耐心的溝通和釋明,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共識,訂立了行政復議調解書,申請人主動撤回了行政復議申請,該行政復議案件終止審理,以調解結案。
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準確把握新修訂行政復議法的立法精神,發揮行政復議層級監督優勢,督促被申請人依法履職,取得了申請人的理解,使這起行政爭議案件得到圓滿化解,讓矛盾糾紛化解在成訟之前,彰顯了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
和平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表示,今后將進一步加深“行政復議+調解”柔性治理方式的積極探索,貫徹調解優先、包容審慎、依法糾錯的法治精神,力爭案結事了人和,讓行政復議調解成為定分止爭的“減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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