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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來源:和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發布時間:2022-12-06 11:15:22 瀏覽次數:- 【字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逐步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促進住房保障體系健康發展,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與建設、申請與核準、分配與租賃、使用與退出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縣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需定建、適度保障、規范管理、分步實施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為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住房保障辦公室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縣公租房的發展規劃,建立和維護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統,負責全縣公租房的組織督導和協調工作;負責縣直公租房保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等工作。縣公租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租房的規劃實施和建設、保障對象資格審核和年審,房屋分配和租賃等管理工作。

  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是縣直公租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機構,承辦縣直公租房需求調查、申請審核、實物配租、運營管理等具體的管理事務。

  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公租房管理實施機構(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承辦本行政區域公租房具體的管理事務,也可以委托社會組織或者向市場購買服務。

  第六條縣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構,建立住建、發改、財政、民政、自然資源、統計、人社、退役軍人事務、公安、稅務、金融、市場監督、公積金、不動產登記等部門的協調機制和信息系統共享機制,切實做好本區域公租房建設和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公租房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縣公租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定期組織縣開展城鎮公租房需求調查,結合本縣的經濟社會發展、房價水平和公租房的需求,編制公租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八條縣政府應當根據公租房保障需求建立土地儲備制度,確保用地供應并落實具體地塊。公租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并優先重點保障,在符合城鎮規劃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公租房用地可以適當提高容積率。

  第九條公租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購買、租賃或者依法回收、回購、沒收的住房;

  (二)政府委托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建設、配套建設的住房,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配套建設的住房;

  (三)單位自籌建設的住房;

  (四)產業園區集中配套建設的住房;

  (五)社會贈與政府的住房;

  (六)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第十條縣政府應當建立與本級公租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公租房保障資金和保障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政府投資建設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公租房建設資金的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當地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讓凈收益10%以上的資金;

  (五)通過創新投資融資方式和公積金貸款籌集的資金;

  (六)出租公租房和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七)依照國家規定發行企業專項債券;

  (八)社會捐贈的資金;

  (九)經政府批準可納入公租房籌集使用范圍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公租房的建設應當依照國家相關工程標準和技術規范,遵循環保、節能、經濟適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公租房項目建筑面積、套型結構、室內裝修標準和相應配套設施。應根據實際要求,設計單間、一居室和兩居室等不同戶型和面積標準的住房。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租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條 公租房建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實國家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公租房按投資主體確定房屋權屬,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要及時辦理不動產權證并在證書上載明公租房性質。屬于共有的,應當注明份額。在公租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第三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四條公租房實行自愿申請、嚴格審核、廣泛公示、輪候解決的制度。

  第十五條公租房按建設主體劃分為政府投資建設、社會力量投資建設、企業或政府在園區配建等主要形式。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本縣戶籍困難家庭和符合條件的非本縣戶籍困難家庭或個人出租;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由政府返租后面向本縣戶籍困難家庭和符合條件的非本縣戶籍困難家庭或個人出租;企業或政府在園區、廠區配建的宿舍、公寓納入公租房管理的,則面向本園區企業或周邊企業職工,解決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職工及家庭居住需求。

  第十六條公租房的申請主體包括單身申請人和家庭申請人。單身申請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申請應選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員為主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每個家庭只限申請一套公租房。

  第十七條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申請與應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本縣城鎮居民戶籍并在本縣工作和居住,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1)申請人配偶及未年滿18周歲子女非本縣城鎮戶籍但在本縣工作或居住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2)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房等。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申請受理之日前3年內沒有出售過房產。

  4、申請人無機動車輛登記或機動車輛登記6萬元以下以車輛購置稅發票金額為準,僅有一輛。

  5、申請人無工商注冊登記或工商注冊登記上年度納稅營業額10萬元以下。

  6、申請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要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7、申請人家庭財產總額符合當地政府當年公布的財產限額標準,具體標準由縣政府確定。

  8、申請人家庭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9、縣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公租房保障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戶口簿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婚姻關系證明的復印件。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收入以及家庭財產狀況證明的復印件。

  5、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使用權證、其他能夠證明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證明。

  6、機動車輛查詢證明。

  7、工商注冊登記查詢證明。

  6、縣住房保障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公租房(租金標準最低的公租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除以上材料,還需提供低保證及最近三個月低保金發放記錄(存折)復印件各1份。

  第十八條新就業無房職工的申請與應當提交的資料

  (一)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是至提出申請之日止、上溯5年內的畢業生,不限戶籍。

  2、申請人在本縣行政事業單位(含中央、省駐縣單位)工作,并辦理了錄用或聘用、繳納社會保險手續。

  3、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在申請人的工作地無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設用地。

  4、申請人無機動車輛登記或機動車輛登記6萬元以下以車輛購置稅發票金額為準,僅有一輛。

  5、申請人無工商注冊登記或工商注冊登記上年度納稅營業額10萬元以下。

  6、申請人單位未提供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7、縣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公租房保障申請審批表。

  2、錄用或聘用證明材料。

  3、戶口簿和身份證復印件。

  4、婚姻關系證明。

  5、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在申請人的工作地無自有住房的證明。

  6、機動車輛查詢證明。

  7、工商注冊登記查詢證明。

  8、單位未提供任何形式住房保障的證明。

  9、縣住房保障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的申請與應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在本縣城鎮工作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了3年以上(含3年)勞動合同,且至提出申請之日止,上溯1年以上在本縣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2、申請人需年滿18周歲,非本地戶籍,持有本地范圍內的有效城鎮居住證。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工作地無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設用地。

  4、申請人無機動車輛登記或機動車輛登記6萬元以下以車輛購置稅發票金額為準,僅有一輛。

  5、申請人無工商注冊登記或工商注冊登記上年度納稅營業額10萬元以下。

  6、申請人家庭財產總額符合當地政府當年公布的財產限額標準,具體標準由縣政府確定。

  7、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如用人單位提供的公寓、宿舍等)。

  8、縣住房保障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公租房保障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居住證復印件。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婚姻證明。

  4、勞動合同復印件。

  5、社保繳費的證明材料。

  6、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家庭財產狀況證明復印件

  7、未在用人單位享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證明材料,工作地無自有住房的證明。

  8、機動車輛查詢證明。

  9、工商注冊登記查詢證明。

  10、縣住房保障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房屋租賃合同、租賃發票、所租賃住房的權屬證明等材料供有關部門審核。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額,其面積應納入申請對象自有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一)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辦理預購商品住宅預告登記的住房。

  (三)暫未辦理繼承手續的應繼承份額的住房。

  (四)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未回遷的住房。

  (五)其它實際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二條當地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以受理申請之日前連續12個月的總收入為計算時限。申請公租房保障的復退軍人、政府政治消防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優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申請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三條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以逐步擴大保障覆蓋面為原則,可適當調整或細化本地區公租房保障申請條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家庭財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住宅建設用地、機動車輛等

  第二十四條申請公租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領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如實填寫,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受理。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①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自接到告知后,申請人在10個工作日內未按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②申請材料齊全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予受理,出具受理憑證,錄入公租房管理系統。

  (三)初審及公示。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戶籍、家庭人員結構、婚育、住房困難、收入、財產等狀況等進行初審,初審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實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具體實施結構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后上報公租房保障主管部門復審。

  (四)復審及公示。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報送的有關材料應當在20個工作日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同時退還申請材料;復審合格的,復審結果在住房保障網站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0天。公示期內,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內容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實名的形式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五)批準。公示后有異議的,由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意見,確定為公租房保障對象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須提交齊全、規范的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按規定需要由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對出具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配租 輪候 退出

  第二十六條對核準為公租房保障對象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根據公租房房源和保障對象的申請情況及時進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的發放。

  第二十七條公租房實物配租可采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方式進行,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制定公租房配租方案,明確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配租對象、租金標準、物業管理費標準、分配時間、方式及地點等內容。集中配租采取抽簽或者搖珠的方式進行選房,配租過程應邀請公證機構人員、新聞媒體等到現場監督,配租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采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方式保障的,租賃補貼標準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區域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化管理,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住房租賃補貼標準,報當地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1、租賃補貼標準為:月租賃補貼金額=每平方米市場租金標準×65%×(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人均現有居住面積)×保障人口數×補貼系數。

  2、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以政府當年公布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積為準。

  3、保障人口數:1人戶按1.5人計算;2-4人戶按實際人數計算;4人戶以上均按4人計算。

  4、補貼系數: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住房租賃補貼系數為0.9;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線以上且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線上浮1.5倍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租賃補貼系數0.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線上浮1.5倍以上且在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含60%)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租賃補貼系數為0.3。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租賃補貼系數為0.3。

  第二十九條租賃補貼按月或按季度發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住房租賃補貼的核發。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與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對象家庭須簽訂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書,明確補貼的標準、補貼期限、補貼發放的起止時間、補貼對象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公租房保障對象每月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金額不得高于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

  第三十條 公租房房源不足的,應建立輪候制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分別列入、公租房的輪候范圍,按照輪候的順序進行實物配租。輪候時間一般為3至5年,最長不超過5年。

  輪候方式:同一批次的申請家庭輪候以計分的方式,按照分數的高低進行輪候,分數相同的以申請時間先后確定輪候順序。

  第三十一條公租房輪候計分原則。

  申請人家庭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計50分;家庭成員在無房或自有產權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計50分。兩項合計共100分。有下列情形的可相應加分:

  (一)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的加10分;

  (二)申請人屬孤寡老人的加10分;

  (三)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患有重大疾病的加10分;

  (四)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的加10分;

  (五)家庭成員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加10分;

  (六)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加5分。 

  第三十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公租房。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等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公租房的權利。

  依法被征收個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及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主動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報。申請人因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取消其輪候資格。

  輪候超過一定期限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重新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保留其原輪候次序不變,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則取消輪候資格。

  申請人在輪候期間去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需由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變更為申請人,輪候的次序不變。

  第三十輪候期間,保障對象在市場上租房居住的,應先采取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經批準為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對象,不實行輪候制度,做到應保盡保。

  第三十申請人選定具體的住房或者選擇住房租賃補貼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與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申請人拒簽或逾期未簽租賃合同或租賃補貼協議的,視為放棄住房保障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除不可抗力外,公租房實物配租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自動放棄本次配租資格,本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按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三)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四)其它放棄配租資格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公租房的租金標準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或者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對市場租金進行評估后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70)%,具體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城鎮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或者住房租賃補貼協議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在期滿3個月以前可申請續租續補,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重新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或者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新就業無房職工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的期限為5年,期滿后不再續租續補。

  第三十九享受公租房保障后,保障對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規定主動申請退出公租房保障,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收回公租房或停發住房租賃補貼,并辦理退出相關手續。

  (一)家庭收入、資產發生變化,且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

  (三)出現其他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

  第四十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實施機構應動態監管公租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并通過開展不定期檢查、入戶調查、信函索證、委托第三方調查取證等方式,加強公租房保障資格監管和住房使用巡查,發現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要及時清退,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保障對象不按規定配合期滿資格年審的,住房租賃補貼自發放期限屆滿的次月起暫停發放,租賃公租房的自租賃期限屆滿的次月起按市場租金水平計租。保障對象補交期滿審查資料后,經審核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從審核通過次月起享受對應的保障,停發的住房保障補貼不予補發,多計收的租金不予退回;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資格。

  第四十二條公租房被收回的,原承租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并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原承租人可以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延長居住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延長期內,按同期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責令其搬遷,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同時載入個人征信記錄,退房后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第四十享受公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租賃期滿后,經審查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可續簽公租房租賃合同;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轉為承租公租房,并從批準的次月起按公租房租金標準繳交房租。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搬離原住房,暫時無法搬離的,可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租金水平計租,過渡期滿仍不搬離的,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租金水平的2倍計租。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四十四條公租房及其附屬設施、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由產權單位(即出租人,下同)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小區的物業服務,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主導,按規定公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  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公租房及附屬設施,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內部設施,不得添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房屋租金及在租賃期間房屋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水、電、氣、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后,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具體金額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訂,以保證其履行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以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七條承租的公租房應當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1一個月內入住,承租人不得轉讓、轉租、閑置、出借、抵押及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不得改變公租房使用功能。

  第四十八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出租合同中約定并履行支付違約金,產權人(出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租房,并載入承租人個人征信記錄:

  1、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住房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

  2、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含6個月)未繳納租金的。

  3、擅自對承租的住房進行裝修和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果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

  4、擅自將承租的住房互換、出借、轉租、抵押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公租房及其附屬設施嚴重毀損的。

  6、在公租房內或公租房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經警告后不及時整改的。

  7、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它違法、違約情形。

  第四十九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實施機構應當加強對公租房保障對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并要求對與核查事項相關的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2、依法檢查公租房使用情況。

  3、查閱、記錄、復制住房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資料,了解公租房住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資產狀況。

  4.對違反住房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公租房保障有關的資料。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但按照規定應當予以公示的個人信息除外。

  第五十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實施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的渠道和方式。接到違反住房保障法規政策的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十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將公租房房源和公租房保障對象等信息納入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公租房建設項目檔案和房屋使用檔案,要做到“一套一檔”,保障對象的管理臺賬,要做到“一戶一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11月1日施行,有限期為五年。

  如有修改意見,請于2022年12月16日前通過電話等形式反饋至和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股。(聯系電話:0762-5610931)

和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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