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廣東省公路條例》和國務院、省、市關于深化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養護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維護,附屬設施管護,災毀工程恢復,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工程,道路安全設施維護及路產路權保護等。
第五條 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非法占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或控告損壞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農村公路管理應當遵循以縣為主、分級負責、群眾參與、保障暢通的原則,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實行"縣道縣管、鄉村道鄉鎮管",逐步建立和完善縣、鄉鎮、村委會三級責權明確的養護管理體制,各相關部門積極支持配合, 以完善機制,落實責任,群眾參與,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總則,結合鄉村振興戰略,為農村公路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促進農村公路與相關領域的聯動發展。
(一)縣人民政府是全縣農村公路的責任主體。負責貫徹執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政策法規,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機制,明確相關部門和鄉鎮的管理養護權利和責任清單,實行農村公路工作目標責任制和績效考核,籌集和落實養護資金保障政策。指導監督相關部門和鄉鎮履職盡責,組織協調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二)縣交通運輸局是全縣農村公路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行業監督,統籌農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計劃。
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是全縣農村公路的業務管理部門。具體承擔縣道日常公路養護及建設工作,指導和監督鄉鎮、村委會做好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做好全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核工作;負責編制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及大中修工程計劃并按批準計劃組織實施;負責檢查、考核鄉鎮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執行情況,指導養護工程的招投標以及通過其他競爭方式確定養護工程承包人,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承擔本轄區鄉道村道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設置鄉鎮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健全相關制度,明確人員和責任。負責鄉、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及建設工作,負責鄉村公路路產路權保護完好,及時向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提出關于轄區內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和監督工作的書面意見或建議。主動接受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的行業指導和技術培訓,并承擔鄉道村道公路養護管理職責,確定1名鄉鎮分管領導和至少1名專職工作人員(管養里程在50公里以上的鄉鎮至少2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管理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公路專業知識,任務較重的鄉鎮可招募專職協管員,在鄉道村道的日常巡查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將鄉道、村道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按照路面結構類型和公路里程總數,組建專業養護管理隊伍,配備足額專業養護人員。
(四)村民委員會在鄉級人民政府專職工作人員指導下,協 助做好村道養護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要按照“農民自愿、民主決策”的原則,采取“一事一議”、以工代賑等辦法組織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要加強宣傳引導,將愛路護路要求納入鄉規民約、村規民約,增強村民愛路、養路、護路意識;鼓勵采用以獎代補等方式,推廣將日常養護與應急搶通捆綁實施并交由農民承包;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會力量自主籌資籌勞參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通過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納入公益崗位等方式, 為貧困戶提供就業機會。
第七條 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廉政建設,建立健全廉政監督管理制度, 落實廉政責任制。
第三章 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籌集和管理堅持“政府為主、多元籌資、統籌安排、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績效考核”的原則。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相關政策,安排年度財政預算,保證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需要,具體以省、市、縣三級公共財政資金(不含“替代養路費部分”)用于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總額標準:縣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按照省、市、縣3:3:4比例,縣級資金不得低于以下標準:縣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并隨農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財力增長逐步增加。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主要來源包括:
(一)中央、省、市補助的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
(二)縣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預算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用于村道養護的資金。
(四)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通過其它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一條 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統籌使用好上級補助資金和其他各類養護資金,應提高養護資金的使用效益。
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結合鄉道、村道管養里程和考評結果,將日常養護資金按月撥付給各鄉鎮,養護工程的小修保養經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核實后組織實施,大中修工程按行業標準和規范執行。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禁止截留、擠占或者挪用。縣審計、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動態監管,嚴禁農村公路建設采用施工方帶資的建設-移交(BT)模式,嚴禁以“建養一體化”名義新增隱性債務。定期檢查、審計資金使用情況,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三條 創新農村公路資金籌措機制,堅持把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作為財政支出的優先保障領域,發揮政府資金的撬動引導作用,采用資金補助、先養后補,以獎代補,無償提供材料等多種方式支持農村公路養護。
第四章 養護管理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遵循以縣為主、分級負責、群眾參與、社會支持、保障暢通的原則,實行專業化養護和個人承包養護等多種模式相結合的養護管理模式;嚴格落實各級養護管理責任,推進工作常態規范,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保持路基、邊坡穩定,路面、構造物完好,保證農村公路技術狀況良好。
第十五條 全面推行農村公路“路長制”,建立“二級總路長+縣鄉村道路長”的三級農村公路路長制組織體系,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服務優質的農村交通發展新格局。縣級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縣級總路長,縣級人民政府副職領導擔任縣道總路長;當地鄉鎮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鎮級總路長,鄉鎮、村主要成員分別為鄉道、村道路長,鎮級路長辦設在鎮政府,村級路長工作小組設在村委會。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該堅持規范化、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的發展方向。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負責指導鄉鎮開展鄉道、村道公路的養護管理,完善數據庫管理等工作,協助指導建立“一路一檔”“一橋一檔”、巡查日志等各類內業檔案資料。鼓勵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的有關政策,重視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 盡量減少農村公路養護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要進一步加大公路沿線綠化美化工作力度,加強路域環境綜合治理,創建暢、安、舒、美的優良公路。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按照有關行業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實行設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實行合同管理、計量支付,并充分發揮信用評價的作用,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
第十九條 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農村公路技術狀況評定,縣道和重要鄉道評定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規劃期內不少于兩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縣交通運輸局指導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安全生產工作,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養護生產安全。
第二十一條 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應急保障工作力度,加強農村公路橋梁的動態監管,加大地質災害頻發路段的管控力度,建立健全預警機制,加強臨水臨崖、長陡坡、急彎等隱患路段整治,維護好交通安全設施,完善自然災害和各種突發事件情況下的應急搶險應急預案,配備必 的搶險機械設備、裝備和應急物資儲備。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發生嚴重損壞或中斷時,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及時組織搶修保通。對難以及時搶修保通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及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向社會發布禁通信息。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建立健全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養護作業時,應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作業區間或施工路段應按《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進行布設交通安全警示標志及施工現場規范化管理。
(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穿著安全標志服。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四)在夜間或者惡劣天氣作業的作業區應設置醒目警示信 號和安排專人指揮交通。
(五)養護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清除路面障礙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條 按照《廣東省農村公路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路政執法和日常監督管理,統籌有關力量,負責農村公路管理和執法工作。探索通過民事賠償保護路產路權,建立健全“縣統一執法、鎮村協助執法”的路政管理工作機制,明確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執法工作,規范執法行為,建立起“縣有路政員、鎮有監管員、村有護路員”的路產路權保護隊伍,實現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全覆蓋。
縣交通運輸局是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保護區域內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 施和農村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查處各類違反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法規的案件。
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路政管理機構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縣道的路政管理,并對鄉道、村道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承擔轄區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職責,按照縣交通運輸局委托授權行使部分路政行政執法權。負責協助開展農村公路保護和管理工作,制止危害農村公路的違法行為,并及時上報縣交通運輸局依法處理。
鄉鎮公路管理機構應落實專人負責鄉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及時清除公路障礙物,加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護,嚴禁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非法設置路障、傾倒垃圾等侵占、破壞、損壞公路路產,危及公路安全的行為。
損壞路產、污染公路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造成損壞路產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路管理機構處理。
第二十五條 加強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公路邊溝外緣 起(沒有邊溝的,從公路坡腳線外緣起),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區域為公路建筑控制范圍。在上述范圍內,除公路養護管理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外,嚴禁修建其它建筑物和構筑物。
需要埋設管線、電纜等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應經征求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意見后報縣交通運輸局審批后方可實施,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執法部門的同意。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交通運輸局指導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和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考核和評定制度,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和信用評價體系,加強檢查監督,確保養護質量和道路安全。
第二十七條 縣農村公路服務中心對縣道每月進行一次養護工作檢查,對鄉道、村道養護工作每季度進行全面檢查;鄉鎮人民政府每月對鄉道、村道進行一次養護檢查。檢查考核工作應形成臺賬,并進行通報。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根據上級下達公路養護管理目標任務,按《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檢查考核評分表》進行評比打分,考核結果將作為撥付日常養護資金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健全黨委統一領導、政府負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協調的領導體制。各鎮(街)、縣直有關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將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要按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權力和責任清單落實責任,大力推進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對農村公路進行養護的,由相關部門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停止發放養護資金,依法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如有修改意見,請于7日內向和平縣交通運輸局反饋。(聯系電話:0762-563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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