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和平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實施方案(試行)》意見的函
為加快推進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進一步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意見》(粵府辦〔2019〕16號)等法律法規和我縣有關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我局牽頭起草了《和平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如有修改意見,請于2022年3月17日前通過書面形式向我局反饋,并提供真實有效聯系方式(包括聯系人和聯系地址、電話),單位反饋意見的需加蓋公章,個人反饋意見的需簽署真實姓名。(只受理書面意見,若無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的意見建議,我局將不予受理。)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福和大道西和平縣農業農村局,聯系人:周國衛、聯系電話:5687210;傳真號碼:5687207。
附件:《和平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和平縣農業農村局
2022年3月9日
附件:
和平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和平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本方案的農村土地不限地類),優化農村土地資源配置,為和平縣現代農業發展提供堅實土地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意見》(粵府辦〔2019〕1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部署,落實市委“示范區”“排頭兵”建設工作要求,全面推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加快有序流轉,探索農業規模化、機械化、品質品牌化發展,持續做實“一村一品”、“一鎮一業”,促進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貧困戶脫貧、農村興旺。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土地經營權流轉應依法規范有序進行,以農民為主體,政府扶持引導,市場配置資源,尊重農民意愿,不能搞強迫命令、不得損害農民權益,農村土地流轉后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按相關政策使用已流轉的土地,屬于基本農田的,流轉后不得改變基本農田性質,不得從事種樹、挖魚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設施等破壞耕作層的活動。
(二)堅持集中、連片、適度的原則。鼓勵農民以多種形式長期轉讓承包地經營權,鼓勵通過互換并地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支持農民以多種聯合、合作方式流轉土地,實行相對集中、連片開發。
(三)堅持穩制、分權、搞活的原則。在穩定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實行已確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相分離,堅持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通過相應的激勵措施激活土地經營權,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利及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更好地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能。
三、目標任務
在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激勵政策的推動下,進一步放活農村土地經營權,引導農村流轉的土地用于和平縣主導產業發展(以“六個萬畝”農業產業示范基地為主),力爭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可開發利用的土地資源面積約30萬畝,其中耕地10萬畝、林地20萬畝,分別完成流轉率50%和16%以上;到2025年,完成可開發利用的土地資源面積約80萬畝,其中耕地20萬畝、林地60萬畝分別完成流轉率80%和48%以上。
四、主要內容
(一)土地流轉雙方。流出方:村級經濟組織(經濟聯合社);流入方:和平縣人民政府委托的和平縣鎮村振興投資有限公司。
(二)流轉方式:農戶自愿將依法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土地(包括耕地和林地)流轉到村小組(經濟合作社)并按農戶基本信息、地塊位置、面積以及土地類別等造冊登記,以流轉協議的形式將土地流轉收儲到村級經濟組織(經濟聯合社),再由村級經濟組織(經濟聯合社)作為流出方與流入方簽訂農村土地流轉合同。
(三)流轉條件。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本方案的基本原則范圍內,必須符合以下4個基本流轉條件:
1.土地流轉合同簽訂時間在2022年3月1日-2025年12月31日范圍內,并且正式簽訂《廣東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或《廣東省林地流轉合同書》,以上合同示范文本由屬地鎮政府農業農村辦公室提供。
2.納入統計的每份合同流轉承包耕地面積不得少于50畝,林地面積不得少于500畝。
3.承包耕地流轉期限20年(含)以上,林地流轉期限30年(含)以上,且流轉合同已在屬地鎮政府農業農村辦公室備案。
4.流出方必須核實土地承包農戶流轉收儲的土地無權屬糾紛,有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經營權屬證明。
(四)經營管理方式:土地流轉雙方簽訂合同生效后,由流入方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等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包括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簽訂流轉合同;引入社會資本進行合作經營等。
(五)流轉土地用途:所流轉土地主要用于推動我縣打造發展獼猴桃、黃豆、油茶、優質稻、茶葉和百香果等“六個萬畝”農業產業示范基地的農業企業、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
(六)流轉租金及工作經費標準。
1.耕地租金按耕作條件分為三類:一類耕地(連片100畝以上,總體平整且適合機械化耕作)按500元/畝/年標準,二類耕地(連片50畝以上,完善基礎設施后適合機械化耕作)按300元/畝/年標準,三類耕地(不連片,相對分散,難以實現機械化耕作)包括旱地按200元/畝/年標準。
2.林地租金按林地地類條件分為兩類:一類疏林地(連片500畝以上,林相較好且郁閉度0.2以下的疏林地),按44.6元/畝/年標準;二類宜林荒山(連片500畝以上,能適宜種植的林地),按30元/畝/年標準,林地租金按生態林公益林補償標準實行動態調整,具體由林業部門核準確定。
3.工作經費:按林地100元/畝,耕地200元/畝。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各單位要切實把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列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重要議事日程,將服務推動土地流轉工作納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縣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分管農業農村、林業工作的縣領導擔任第一副組長,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和平縣鎮村振興投資有限公司主要負責同志任執行副組長,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司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平縣分局,縣市場監管局等單位分管負責同志以及各鎮黨委書記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和協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日常工作。各鎮要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工作部署,并配備具體工作人員,共同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
(二)明確工作職責。根據本方案的工作目標,為切實有力壓實各鎮各單位的工作責任,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應結合各鎮實際情況分別制定耕地和林地流轉任務分解表,并指導各鎮具體實施;和平縣鎮村振興投資有限公司、縣財政局要做好資金統籌,強化資金保障;各鎮要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各鎮農村土地流轉中心建設,切實承擔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的指導、審查、備案、檔案管理和糾紛調解,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其他成員單位按照部門職責,做好協調溝通以及保障工作。
(三)落實資金保障。各鎮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目標任務的,流入方將工作經費按標準一次性支付到鎮政府,各鎮已經簽訂流轉合同,流轉年限20年以上(含20年)且正在經營的流轉面積可納入目標任務統計范圍。
(四)積極宣傳引導。各鎮各單位要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的宣傳力度,強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培訓,圍繞我縣“六個萬畝”農業產業示范基地為主要建設內容,鼓勵、支持和引導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經營主體參與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中來,加速推進閑置土地流轉,推動撂荒耕地向規模化、機械化發展,進一步提高我縣農業產業化水平。
六、附則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本方案實施之日起,《和平縣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獎補實施方案的通知》(和府辦〔2021〕40號)自行廢除,由和平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如本方案在有效期內與國家、省或者市新出臺的政策相沖突,以新出臺的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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