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和平縣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我縣環境空氣質量,加大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整治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7〕471號)、《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2018年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環〔2018〕23號)和《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府辦〔2019〕7號)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縣政府決定劃定我縣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定義
非道路移動機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機械,即:
(一)自驅動或具有雙重功能(既能自驅動又能進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機械。
(二)不能自驅動,但被設計成能夠從一個地方移動或被移動到另一個地方的機械。
具體類型主要包括: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工業鉆探設備、雪犁裝備、機場地勤設備、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漁業機械、水泵、園林機械、其他機械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稱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發動機在出廠設計時達不到國Ⅲ排放標準(即:國0、國Ⅰ、國Ⅱ排放標準)的各類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和時段
1.第一時段:從2019年5月10日起,將縣城東山路福和路口至環城路口至陽明一小至縣政府門口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全天候禁止未達到國Ⅲ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入。
2.第二時段:從2020年7月1日起,將全縣行政區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全天候禁止未達到國Ⅲ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入。
四、執法檢查
縣環保部門會同縣相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罰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相關職能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如有修改意見,請于15日內向和平縣環境保護局反饋。(聯系電話:0762-5631699)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