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確保森林和生態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森林防火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
二、禁火區:全縣境內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30米范圍。
三、森林禁火期間,嚴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區域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二)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發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四、進入林區的車輛和個人,必須自覺接受森林防火部門的登記檢查,并負有森林防火的責任和義務。凡妨礙、阻撓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五、各鎮森林防火指揮部、林業工作站和森林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履行職責,派出禁火隊伍,加大森林火災的防控力度,加強巡邏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并負責森林火災的撲救。
六、凡違反本禁令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公安機關和林業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公安、林業等有關部門報告(縣森林火災報警電話:5632846)。
特此通告
如有修改意見,請于15日內向和平縣林業局反饋。(聯系電話:0762-5633271)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