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財政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機構審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社會中介評審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參與財政投資評審行為,確保評審結果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9〕648 號)、《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投資評審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建〔2005〕106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1號(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和平縣財政性資金、縣屬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性資金是指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應納入財政管理的資金。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縣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財政性資金、縣屬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進行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的評價審查行為。
第二章中介機構的選聘與委托
第三條中介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連續三年年檢合格。
(二)從事財政審核業務專業技術負責人應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0年以上;專職審核人員應取得造價員資格證書或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執業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專業素質高,職業道德好,無違法、重大違規執業行為記錄。
(四)不受行政區域限制,但必須在本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在河源市范圍內具有固定場所及配備相關人員、設備,且審核人員不得少于8名。
(五)縣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縣財政局每二年一次選擇10家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建立中介機構備選庫,委托評審業務須在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擇。
第五條縣財政部門對備選庫實行動態管理、年度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確定保留名單。原則上一年一定。
第六條被選聘的中介機構發生以下事項,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縣財政部門。
(一)機構合并、分立、撤銷。
(二)法人代表更換、注冊資本變更。
(三)從業資質和執業人員發生重大變動、可能影響到評審業務的開展。
(四)辦公場所、聯系電話及指定的搖珠人員發生變化。
(五)受到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表彰或處罰。
(六)發生涉及訴訟等特殊事項。
(七)其他可能影響到業務開展的事項。
第七條中介機構采用入庫管理方式,由縣財政局發布公告,選擇適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入庫。
第八條縣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對中介機構的委托方式。根據委托工程造價金額的大小選擇抽簽法和循環排號法。工程造價200萬以上的委托項目,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在中介機構庫中抽取中介機構,委托業務審核。該中選單位不參加第二次隨機抽簽,依次輪候直至中標入圍中介機構均有機會中選,再開始第二輪隨機抽簽。工程造價200萬以下的項目如需要委托,根據委托中介機構的排號按循環排號法批準委托審核。上一輪委托審核的項目,中介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又沒有特殊理由的,不得參加下一輪次抽簽或循環排號。特殊情況下經縣政府批準可采取考核選定、特殊情況指定等方式。前述方式所選擇的對象均應是入庫中介機構。
入庫中介機構或其人員因近親屬關系、利益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對項目審核結論產生影響的,應當事先申報,按要求回避;中介機構及其參加評審的人員參與過項目的概(預)算、結(決)算編制工作,或參加了其他前期工作可能影響評審的,不得再參與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九條隨機抽簽采用搖珠方式,參加搖珠的中介機構人員應當于指定時間、地點辦好資格確認手續并入場完畢,憑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確認身份并簽到。中介機構代表入場時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的委托書。
中介機構在本年度申請入庫時可以指定一位工作人員作為本年度參加搖珠的指定人員,在本年度的搖珠活動中無需另行提供前款資料,但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備查。
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根據中介機構參加評審的報名順序制作當期參加評審名冊。
第十條參加當期搖珠的中介機構人員遲到、早退的,須在簽到表上注明,視為無條件認可本期搖珠結果;無正當理由連續無故缺席3次或1年內累計無故缺席5次不參加搖珠的,視為自愿放棄參加年度內的委托事項,縣財政部門可將該中介機構從入庫名冊中除名。
第十一條搖珠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工作人員主持,負責引導搖珠活動流程,審核宣布搖珠結果。搖珠活動監督員由參加搖珠活動的各中介機構人員擔任,負責監督搖珠活動全過程;搖珠員操作由中介機構的代表輪流操作搖珠。
搖珠開始前,主持人應當向中介機構代表發放搖珠相關資料,當眾展示搖珠設備及號碼球,并演示搖珠動作。宣布搖珠開始后,公布中介機構的到場情況并介紹委托事項的情況。
第十二條中介機構代表應服從主持人的指揮,并自覺遵守會場秩序,中介機構代表擾亂搖珠活動秩序而不聽主持人勸說制止的,當期搖珠活動的主持人有權取消其當期參與搖珠活動的權利。對已中簽的中介機構,則有權取消其中簽資格;對情節惡劣者,可建議暫停其參與搖珠選定中介機構的資格或從入庫名冊中除名。
第十三條搖珠活動按委托標的或打包標的逐個進行搖珠,每次搖珠的流程如下:主持人宣布搖珠標的―主持人宣布符合資格的專業機構名稱(按報名順序排列)―選擇操作員(由中介機構的代表輪流)―操作員取號珠并逐個展示后放入搖珠設備―主持人詢問在場人員對號珠是否有異議―操作員啟動搖珠設備并展示及宣布搖中號碼―主持人宣布搖中號碼對應的標及中介機構名稱(確定中標順序)―主持人詢問在場人員對結果是否有異議并宣布結果是否有效。
有效的搖珠結果,原則上排名首位的即為中簽單位,排名首位的中簽單位因故退出的,則排名第二的中介機構則作為中簽單位繼續完成委托事項,以此類推。
第十四條每期搖珠結束后,主持人應按中簽順序制作搖珠結果確認文件,搖珠小組成員均須在搖珠結果確認文件上簽名確認。
中介機構應在搖珠結束后,各方無異議的可即辦理委托手續,最遲要在3個工作日內辦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委托的,視為自愿放棄參加本年度內的委托事項。
第十五條如對搖珠選定中介機構活動有異議,中介機構代表可在搖珠活動結束后即以書面形式向本縣紀檢監察部門提出。
第三章中介機構評審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中介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擬定委托項目《評審方案》送縣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七條中介機構應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原則,遵守財政投資評審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及執業規范要求,在縣財政部門規定時間內出具評審報告,保證評審結論的合法性、真實性、科學性、完整性。
第十八條中介機構應當合理運用質量控制程序,選派能勝任評審工作的專業人員,搜集充分準確的依據,編制詳細完整的工作底稿,完善評審內部控制、復核體系,保證所有評審工作符合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及相關行業規范的要求。
中介機構接受委托審核的項目為工程項目的,應當與項目前期參與單位溝通或進行前期工作交底,對因設計圖紙等不恰當、不合理、設計缺漏等前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提出并報縣財政局。
第十九條中介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及項目要求,未經委托方許可不得對外披露任何與項目評審有關的信息;不得對外展示或泄露審核中取得的材料;不得將應當保密的審核報告,或將前述信息、材料、報告擅自用于項目評審外的事項,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保守審核時知悉的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中介機構應當編制評審工作底稿并簽證。評審工作底稿應真實、完整地反映評審實施全過程。評審工作底稿包括:評審計劃、評審內容、審減(增)情況、評審發現的問題、專業判斷及依據、相關人員簽字認證等。評審工作底稿作為評審檔案一并移交。
第二十一條在項目評審過程中,對有較大爭議或分歧的問題,中介機構應及時向縣財政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不得擅自處理。被評審單位對中介機構的審查報告如有爭議,應以縣財政部門的審查結論為最終依據。
第二十二條中介機構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后,及時編制和提交評審報告。編制評審報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評審報告的編制應當規范、全面、詳細、如實反映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
(二)評審結論應當準確、完整。
(三)評審報告應真實反映與被評審單位交換的意見。
(四)評審報告不得瞞報、漏報評審項目存在的重大問題,反映的違法違紀問題,定性要準確。
(五)正式評審報告須在縣財政部門對評審結論復核并征求被評審單位意見后方可出具。
第二十三條委托評審費用由縣財政部門直接向中介機構支付。個別情況可由縣財政部門按統一標準并出具正式報告后由被評審單位支付。評審費用標準由縣財政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中介機構的工作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工作紀律
1.評審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符合市場實際的原則;
2.按要求接受委托,不得因投資額小或者評審難度大借故推辭委托業務;
3.自覺接受縣財政部門的業務監督,評審過程中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及時與縣財政部門溝通,以保證評審工作順利、評審結果正確;
4.按照財政投資評審規定的工作程序開展工作;
5.按照委托要求的時限完成評審工作;
6.對項目涉及的所有內容履行保密義務。
(二)工作質量
1.評審結果準確,不出現較大漏項或較大錯誤;
2.預、結算審核誤差率不超過±3%;
3.在執行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或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市場實際情況開展審核,最大限度地節約投資;
4.審核過程中采用的相關標準、規范適當;
5.鼓勵中介機構為項目評審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6.評審報告書寫應符合財政投資評審規定的要求,準確反映項目評審涉及的相關問題;
7.送審的資料應收集整理完整、齊備并簽章后,及時送還縣財政部門存檔。
(三)工作時限
自材料齊備之日起各審核時限如下:
注:中介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時限完成審核工作,特殊情況下經申請可以適當延長,該申請應在搖珠前書面聲明。項目審核過程中因出現重大變化需調整時限的,應由中介機構書面提出,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確定。
第二十五條參與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的入庫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禁止下列行為:
(一)提供的信息、資料可能損害國家利益及浪費公共資源。
(二)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評估報告、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業便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六)強行或變相強行推銷商品、提供服務。
(七)對項目單位實行歧視性待遇。
(八)直接收取項目委托單位資料或調整評審內容范圍。
第二十六條縣財政部門對入庫中介機構的評審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有權對評審的過程進行檢查,并根據實際需要對評審結論進行抽查復核。
縣財政部門對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工作程序、工作紀律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合同周期內繼續留用或退出備選庫的依據,并作為合同期滿后重新招標加分依據。
第二十七條縣財政部門對中介機構進行年度考核,評出合格、不合格中介機構名單。年度考核評為不合格者二年內不再委托評審業務,不得參與本縣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對違反財政投資評審法律法規規定的中介機構,縣財政部門可以采取扣減評審費用、減少或停止業務委托、列入“黑名單”等方式進行管理。列入廣東省各市、區縣財政投資評審“黑名單”的中介機構,縣財政部門不再委托其評審業務。
第二十八條中介機構在評審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被縣財政部門采納的,或者評審中對項目設計提出優化被采納的, 可作為增加業務委托量的依據。
第四章審核業務及質量管理
第二十九條中介機構職責
(一)在審核過程中接受縣財政局的監督和管理。
(二)制訂審核工作方案,將參與項目審核的人員、審核原則、審核方法及審核時間承諾等制訂成詳細的方案,并報縣財政局。
(三)合理運用國家及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政策、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及相關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開展審核,根據縣財政局的規定和要求,按時保質完成審核工作并出具成果報告。對經縣財政局復核、復審提出的意見,中介機構應負責修改完善,直至合格,同時附有意見處理的書面分析和依據。
(四)對其出具成果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審核過程中要注意編制依據的取證工作,所有的編制依據必須是有效的書面資料,形成審核工作底稿。
第三十條縣財政局的管理職責
(一)向中介機構提供完整的審核資料,介紹審核項目的概況,提出審核工作要求。
(二)負責安排專人對審核全過程進行跟蹤監督并指導中介機構做好審核工作,協調解決中介機構在審核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負責協調中介機構現場勘查或與第三方進行技術交底、答疑、會審、對數等工作。
(三)復核、復審。對中介機構出具的成果報告進行復核、復審并提出復核、復審意見,審定項目的審定價格及審核結論。
(四)對審核過程中出現爭議較大的問題,負責組織召開復核、復審會審會議,形成統一意見。
第三十一條補充資料。在審核過程中,遇到審核資料不完整的情況須補充的,中介機構不能直接要求有關單位補充,須列出補充資料清單報縣財政局,由縣財政局協調處理。
第三十二條現場勘查取證。在審核過程中,需要到現場勘查核實取證的,要按規定程序和格式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縣財政局批準后安排現場勘查。現場勘查前需填寫現場核實的內容清單,并根據核實情況做好勘查記錄,勘查記錄須由有關單位簽字確認。中介機構人員不得擅自到項目現場,如違反此規定,取消其審核該項目的資格。
第三十三條對數。中介機構審核人員有對數要求時,將需對數確定的問題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了解情況后,負責安排對數時間和通知有關單位,并派相關人員參與。中介機構人員不得自行與有關單位進行對數,如違反此規定,取消其審核該項目的資格。
第三十四條中介機構的項目審核過程要保留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包括:審核方案、審核內容、工程量計算書、核減(增)情況、審核問題說明及處理意見、所形成的專業判斷及依據、審核電子文檔和取證資料等。審核工作底稿應真實、完整地反映審核實施的全過程。完成審核后,必須將完整的審核資料、審核工作底稿整理好并報縣財政局復核、復審。
第三十五條審核問題的處理。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審核問題或需要縣財政局協調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縣財政局,中介機構審核人員不得擅自與設計、建設、承包、供應商等單位聯系,如需與有關單位進行技術交底、答疑、會審等工作時必須由縣財政局統一組織。當遇到以下情況時,中介機構必須向縣財政局反映,由縣財政局按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后執行:
(一)根據圖紙、簽證等資料不能確定如何計算工程量的(如圖紙標示不清、簽證只簽數量沒有列明具體計算式和附上圖紙等);
(二)根據圖紙、簽證等資料不能確定適用定額、適用費率的(如按合同有不同的理解,可套用不同專業,不同時間定額等);
(三)根據圖紙、簽證等資料不能確定如何選擇套用定額子目的(如按定額有不同的理解,可套用不同的定額子目等);
(四)主要的材料設備價格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價中沒有被公布的;
(五)涉及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特殊材料等價格的;
(六)招標文件、合同文件及相關資料中容易產生結算糾紛的有關規定;
(七)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六條審核報告。審核報告分為項目預算審核報告和項目結算審核報告。審核報告的基本內容包括封面、正文、附件。
(一)封面要求。應寫明項目基本情況,要有中介機構編制、復核、批準人員簽名蓋章、中介機構加蓋公章及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業章;
(二)正文內容。
1.項目概況。詳細說明項目立項及批復、建設總投資額及資金來源、預算安排、建設規模及建設內容、項目設計、施工和監理等情況;
2.評審依據。主要包括與項目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設計施工圖、工程聯系單和設計變更通知等;
3.審核情況。對報審的項目在審核中存在的問題和處理情況作扼要說明;
4.核減(增)原因分析。報審項目經審核后,對工程計量、單價、取費、計費基數、其他費用等進行歸類,并進行對比分析;
5.問題的建議。對項目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做客觀說明,并提出具體處理措施和建議;
6.詳細的預結算審核書;
7.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
(三)附件主要包括:
1.審核過程中涉及項目審核的有關往來函件;
2.重要的審核取證資料。
第三十七條中介機構派出的審核力量不能滿足審核進度和專業需要的,縣財政局有權要求中介機構及時充實項目審核人員的數量。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審核人員存在職業道德問題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要求的,縣財政局有權要求中介機構更換有關人員,中介機構應無條件服從。
第五章質量事故的處理
第三十八條中介機構應加強對審核人員的監督管理,及時掌握審核人員的情況,對審核人員的工作質量加強監控,對審核人員審核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于中介機構審核人員的主觀過錯,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中介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縣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介機構審核業務過程中,如發現中介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財政部門取消其協議期內從事財政審核業務資格,并相應扣減委托業務費用。因中介機構嚴重過失或故意提供不實、內容虛假的審核報告,造成重大損失,中介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信息,通過誤導或欺騙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
(二)違反了誠實信用和投標承諾,沒有嚴格執行相關質量、服務標準,損害政府財政利益的。
(三)拒絕接受縣財政局及相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四)出現信用危機、財務危機、生產經營危機甚至破產、倒閉、無法繼續履行審核業務的。
(五)中介機構或其指派的工作人員的資質被降級或吊銷的。
(六)接受委托后未與設計單位等項目前期參與單位溝通,導致前期參與單位的成果瑕疵未發現、未及時處理,進而對評審結果或項目實施造成實質性影響的。
(七)其他因不盡責、不誠信導致財政資金損失的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和平縣財政投資工程項目委托中介機構審核管理暫行辦法》(和府〔2016〕84號)文同時廢止。
如有修改意見,請于15日內向和平縣財政局反饋。(聯系電話:0762-5633369)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