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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和平縣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獎補實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來源:和平縣政府辦 發布時間:2021-11-12 瀏覽次數:-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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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FG-2021-004

和府辦〔2021〕40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和平縣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獎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農業農村局反映。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和平縣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獎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部署,建立財政激勵機制,全面推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加快流轉,圍繞主導產業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意見》(粵府辦〔2019〕16號)、《關于印發河源市農村承包地經營權流轉獎補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府辦〔2021〕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堅持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與城鎮化進程、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農業科技進步、生產手段改進程度、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

  (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以農民為主體,政府扶持引導,市場配置資源,尊重農民意愿,不搞強迫命令,不得損害農民權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堅持以改革為動力,充分發揮農民首創精神,鼓勵支持基層先行先試,破解發展難題,不斷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有效途徑,支持現代農業、特色農業基地發展,打造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示范樣板。鼓勵經營主體流轉承包耕地重點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

  二、主要目標

  在中央、省、市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激勵政策的推動下,進一步放活農村土地經營權,引導農村流轉的土地用于各鎮主導產業(優質水稻、獼猴桃、百香果、高山油茶、葡萄、藍莓、板栗、茶葉、蔬菜、南藥)發展,促進農村土地合理集約利用、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力爭在2023年達到全縣農村承包地流轉面積占家庭承包地面積(以下簡稱“流轉率”)40%,2025年全縣流轉率達到43%以上。

  三、實行財政激勵政策

  采取財政獎補措施,各鎮抓好政策宣傳和流轉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和農業經營主體各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提高農業產業化水平。

  (一)獎補基本條件。

  申請縣財政獎補,各鎮統計新增面積原則上要同時符合以下5個基本條件:

  1.2021年3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承包耕地、林地流轉雙方分別按《廣東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廣東省林地流轉合同書》示范文本,簽訂生效的流轉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可由各鎮農業農村部門提供。

  2.納入各鎮統計新增的每份合同流轉承包耕地面積不得少于50畝,林地面積不得少于500畝,不符合最低新增面積標準的不得納入各鎮年度統計新增面積獎補范圍。

  3.承包耕地流轉期限5年(含)以上,林地流轉期限10年(含)以上,且流轉合同已在本鎮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4.流轉的土地無權屬糾紛,流出方(承包農戶)有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經營權屬證明。

  5.流入方具有從事農業或林業經營能力,流轉土地已按合同履約并投入生產6個月以上,經營產業符合縣、鎮主導產業發展規劃。

  (二)獎補資金使用方向。

  縣獎補資金由縣財政撥付到各鎮財政部門,由鎮政府工作人員核發到流轉雙方及村集體經濟組織。縣獎補資金主要用于獎勵相對規模連片流轉的承包農戶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土地流轉成效突出的鎮、村等。最低獎勵標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對象和要求(以下第1-4點限于承包耕地獎補):

  1.對當年度新增的流轉期限在5年(含)以上10年以下,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或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流轉給種養大戶、合作社、家庭農場或農業龍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流出方(承包農戶),按每畝200元給予一次性獎勵;流轉期限在10年(含)以上,按每畝300元給予一次性獎勵。

  2.對當年度新增的連片流轉經營的面積50畝(含)以上,且流轉年限超過5年(含)的流入方(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按每畝300元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流轉從事水稻種植發展糧食生產的,按每畝500元給予一次性獎勵。

  3.對流轉程序規范、資料齊全,積極推動和服務土地流轉的鎮、村,給予一次性獎勵。當年度鎮轄區內累計新增流轉面積2000畝(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30元/畝;當年度村轄區內累計新增流轉面積300畝(含)以上的,給予村一次性獎勵100元/畝。

  4.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承包耕地折價入股的方式流轉的,按照折價后入股期限總額的10%實行財政資金配股,配股的財政資金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參加產業生產發展或加強承包耕地基礎設施建設,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5.對當年度流轉年限10年以上,新增林地流轉面積在500畝(含)-1000畝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一次性獎勵5萬元;新增林地流轉面積在1000畝(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8萬元。對當年度新增林地流轉面積2萬-3萬畝(含)的鎮,一次性獎勵10萬元;每年新增林地流轉面積3萬-4萬畝(含)的鎮,一次性獎勵20萬元;每年新增林地流轉面積4萬畝以上的鎮,一次性獎勵25萬元。

  四、財政激勵資金獎補程序

  (一)鎮級申報審核。2022年開始,在每年的6月申報上年度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情況,由各鎮農業農村部門組織自下而上匯總本轄區內新增流轉面積情況,對上年度新增相對集中連片流轉耕地50畝(含)以上、流轉期限5年(含)以上,林地面積500畝(含)以上、流轉期限10年(含)以上,用于農業生產的承包地流轉情況登記統計,經實地核查后,填寫農村土地流轉獎補資金申請資料,并由各鎮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農業農村局。

  (二)縣復核公示。縣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對各鎮審核上報的獎補材料進行復核或實地抽查核實,再將我縣本年度農村土地流轉獎補資金申請材料報縣政府,經縣政府審核同意后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復核。根據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的年度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獎補資金方案,將我縣“擬財政獎補名單及獎補金額”在和平縣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審定獎補方案。經公示無異議后,縣農業農村局牽頭將我縣年度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獎補資金方案按程序報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獎補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報縣政府。縣政府審批同意后,由縣財政局按照年度獎補方案安排資金,并撥付至受獎補的各鎮。

  (四)落實資金獎補。各鎮按照本方案獎補資金使用方向要求,做好獎補材料,確保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獎補資金專項專用,流轉雙方得到實惠,有效調動基層干部群眾參與和支持土地流轉積極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要切實把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列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重要議事日程,將服務推動土地流轉工作納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縣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獎補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農業農村工作領導任組長,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平縣分局等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和協調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日常工作,其中縣林業局負責做好林地流轉獎補復核工作。各鎮要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工作部署,并配備具體工作人員,共同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工作。

  (二)健全服務體系。各鎮農業農村部門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結合流轉地塊的地理位置、流轉土地常年收益和基礎設施建設、前三年土地平均收益、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科學研判價格趨勢,適時分類發布區域性農村土地流轉指導價格,供土地流轉各方參考,指導流轉雙方合理測算并確定合同期內土地流轉價格遞增幅度,保證流轉價格處于公平合理的區間水平。要進一步完善各鎮農村集體產權交易平臺建設,承擔起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的指導、審查、備案、檔案管理和糾紛調解,維護土地流轉各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各村要配備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聯絡員,負責本村土地流轉信息的收集、整理、報送和法律政策宣傳等服務。

  (三)加強流轉監管。各鎮要加強對流轉合同履約情況的跟蹤監管和流轉土地用途的跟蹤監控。在租賃農地經營、項目實施、風險防范等方面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重點對是否尊重農民意愿、是否損害農民利益、是否改變農地用途,是否違規搞非農建設等進行監督,確保流轉土地不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不降低耕地的基礎地力,切實保護基本農田,堅決遏制農地“非農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套取或截留、擠占、挪用獎補資金,凡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財政補助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回財政獎補資金。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對提前終止流轉合同套取財政補助資金的流入方,依法實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措施。負責財政補助、獎勵資金管理的部門領導、經辦人員涉嫌違紀或犯罪的,依法按有關規定處理。獎勵給鎮、村的資金主要用于涉及土地流轉宣傳培訓、資料印刷、設備購置等方面的工作經費支出。

  (四)積極宣傳引導。各鎮要加強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的宣傳力度,強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培訓,鼓勵、支持和引導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經營主體流轉農村土地,積極宣傳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規模經營的好經驗、好典型、好做法,發揮好示范帶動作用。縣農業農村局將結合流轉和獎補情況,每年通報表揚一批在規范有序推進土地流轉,助力鄉村振興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及個人,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本實施方案自2021年1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該文件政策解讀地址:http://www.668kn.com/zwgk/zcjd/content/post_464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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