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了解和平縣人民政府和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動公開和平縣人民政府和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制作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和平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分工、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職能設置及組織機構信息;
2.和平縣人民政府令;
3.和平縣人民政府、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制作的主動公開文件;
4.和平縣人民政府工作報告;
5.政務動態、行政執法、辦事指南、重點領域信息;
6.其他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方式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要是通過和平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和平縣人民政府公報》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還以縣檔案館,政府信息公開欄,廣播,電視,“和平發布”微信公眾號等形式主動公開。
(1)和平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平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網址: http://www.668kn.com/)開設和平縣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公眾可通過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引導,查找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2)通過《和平縣人民政府公報》發布信息。《和平縣人民政府公報》網絡電子版可登錄和平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報欄目查閱(查閱地址:http://www.668kn.com/ztzl/zfgb/index.html)。
(3)本機關在和平縣政務服務中心設有政府信息查閱點,地址:和平縣陽明鎮九子崗商務中心1樓,提供上網終端等供查閱政府信息。開放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時;法定節假日及公休日休息。聯系電話:0762-5662288。
(4)公眾可通過河源市12345熱線(電話:0762-12345)咨詢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向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和地點
受理機構: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信息組。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受理地址:和平縣陽明鎮九子崗商務中心6樓620室。
聯系電話:0762-5680919,傳真號碼:0762-5687756。
郵政編碼:517200。
電子郵箱:xzfb620@163.com。(此郵箱只作為溝通聯系使用,如需提出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請使用下面申請地址)
互聯網申請地址:https://ysqgk.gd.gov.cn/762006/choice
(二)提出申請
向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人,應當填寫《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領取,也可以點擊《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附件進行下載,復制有效。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當面申請。
申請人可到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信息組當面提交申請。
聯系地址:和平縣陽明鎮九子崗商務中心6樓620室。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2)書面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和平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依申請公開”專欄中選擇申請項目,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提交。
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方式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互聯網申請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xxgk/ysqgk/hpx/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將進行登記和審核。
1.經審核申請的內容描述不明確,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應當提供身份證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予以補充。
2.經審核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四)答復
對于能夠當場答復的,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并登記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五)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詳見《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
(六)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投訴舉報電話:0762-12345 。
2.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