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5-001
和府〔2025〕14號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凈化、美化城市環境,防止發生火災,切實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縣政府決定在城區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除臨時燃放區外)
東至東環路北—火車站—龍湖小區—縣保健廠—東山嶺—百貨倉庫—東環路南;南至高車水橋;西至縣城過境公路—福星中學—碧桂園—高速路口—雅水村委會—福和產業轉移園—大樓村委會路口;北至縣政務中心—九子崗—北環路口—北環路。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場所
(一)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橋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重要農業生產設施;
(八)商場、集貿市場、風景名勝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
(九)高層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層建筑物施工現場。
三、重污染天氣期間,本縣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四、臨時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為縣工業園北面小河邊空曠地帶。
五、對違反相關規定非法生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相關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六、對違反燃放規定未滿18周歲的行為人,其監護人或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發布和府〔2022〕2號文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舉報電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5681868;公安報警電話:110,火警報警電話:119)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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