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4-003
和府辦〔2024〕14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和平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財政局反映。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17日
和平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促進我縣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在我縣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權益的各類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的總稱。
第三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是指縣政府出讓或者以其他有償方式(出租、出借等)轉讓公共資源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或其相關權益。
第四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場配置原則。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資源項目應采用競爭性方式進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依法依規經縣政府批準后可協議轉讓。
(二)效益兼顧原則。利用公共資源面向公眾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執行政府定價目錄的相關規定,兼顧經營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管辦分離原則。政府機構不得直接經營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開原則。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統籌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圍
第五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一)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泊位及充電樁建設場地,政府在公共停車泊位上配建的充電樁、廣告位,以及政府投資的城市地下人防設施等地下公共空間有償使用;
(二)公園、廣場、綠地、橋下空間等城市公共場地、設施有償使用;
(三)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置權等有償使用;
(四)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有償使用;
(五)政府公共機構屋頂(含光伏資源)及其他適合向公眾開放的場所有償使用;
(六)水庫、河道、水利設施、山林、旅游資源有償使用;
(七)政府規劃布局的特殊資源有償使用:包括加油站、加氣站、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砂石堆場、屠宰場等;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縣政府決定實行有償使用的其他公共資源。
以上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 土地、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各公共資源使用管理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縣財政局:負責統籌規范和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促進國有資源資產有效利用;負責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價值評估備案、收入收繳、資金管理、票據使用等情況的監督。
(二)縣發改局:負責《廣東省定價目錄》范圍內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費審批等相關工作;負責建立加油站、公共機構屋頂(光伏資源)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縣城管綜合執法局:負責建立城市公園、廣場、綠地、公共停車泊位、充電樁建設等城市公共場地及設施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建立城市公共空間戶外廣告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縣住建局:負責建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河道及水利工程范圍外砂石堆場、城市地下人防設施等地下空間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縣水務局:負責建立水庫、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砂石堆場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建立國省道廣告牌、道班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建立屠宰場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八)縣公路事務中心:負責建立農村公路廣告牌、道班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九)其他:縣文廣旅體局、縣教育局、縣衛健局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旅游資源、文化館、體育館、衛生等公共場所、場館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司法局、縣市場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業務指導,積極配合做好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八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全面梳理本部門管理的各類公共資源數量和范圍、產權歸屬、使用情況、監管制度,建立本部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包括存量和“十四五”期間計劃新增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并根據資源變動進行動態調整、及時更新。
第九條縣財政局結合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匯總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并制定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經縣政府批準后下達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縣政府批準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按照先急后緩的原則,編制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實施方案并依法依規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進行聽證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進行價值評估,并以此作為公開競價交易的底價或協議轉讓底價。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原則上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受讓方,積極穩妥推進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鼓勵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平臺服務供給。對不具備公平競爭條件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資源,依法依規經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對零星分散的公共資源出租(借),不適宜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屬單位)負責制定出租(借)資源資產實施辦法,報縣財政局備案。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屬單位)在簽訂使用合同后可出租(借)資源資產至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公開交易中標結果經社會公示無異議后,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屬單位)與受讓方簽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合同,需明確出讓金額、使用期限、繳款方式、繳納期限、受讓方不得擅自改變公共資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違約責任等事項,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內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五條縣財政局是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經營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按期繳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各類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繳入國庫,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截留加強、占用、挪用。
第十六條 已授予特定主體經營但未進行價值評估的公共資源項目,應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后,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未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特定主體為經營主體的,可采用作價投入、協議轉讓或收取合理費用等方式實行有償使用并補簽訂合同;
(二)對特定主體為非經營主體的(如機關事業單位),可采用補充協議方式明確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
(三)對已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但有償使用價格明顯偏低、使用期限較長或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明顯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的相關合同,依法予以解除、變更,到期后不再續簽。
具體處置方案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制定,并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縣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執法工作,加強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動態巡查,強化日常監管,堅決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資源行為。
第十八條受讓方利用公共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并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行為,除需接受社會監督外,同時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九條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繳工作,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縣財政局應當切實加強對本地區公共資源的有償使用、收入收繳、資金管理、票據使用等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改變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對象、范圍、標準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免收、減收或緩收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二)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四)其他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國家、省、市對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7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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