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4-002
和府〔2024〕31號
為切實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生態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森林禁火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24年9月15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森林禁火區
全縣境內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的范圍。
三、森林防火禁火規定
森林禁火期間,嚴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區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二)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發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進入林區的車輛和個人,應自覺接受森林防火部門的登記檢查,并負有森林防火的責任和義務。凡阻撓、妨礙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各鎮人民政府、森林經營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派出禁火隊伍,加大對森林火災的防控力度,加強巡邏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并負責組織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四、違法處理
凡違反本禁令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林業、應急等有關部門報告(森林火災報警電話:12119或5632846)。
特此通告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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