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3-006
和府〔2023〕53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和平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十七屆28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農業農村局反映。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和平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保障村民的居住權益,建設美麗宜居鄉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河源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18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活動管理。
第三條 村民建房應當遵循規劃先行、一戶一宅、生態宜居、節約用地、保障安全、環境保護等原則。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與宅基地相連的農業生產性用地、農村村民超出宅基地范圍占用的空閑地等土地。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縣居民戶口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本實施細則所稱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房屋。
第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統籌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村級組織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Υ迕窠ǚ壳闆r進行日常巡查、監督管理,通過開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并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二)依法辦理村民建房的審批或審核手續;
(三)接受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審核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規劃驗線和核實;
?。ㄋ模┙邮芸h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對村民建房安全質量進行現場指導和檢查;
?。ㄎ澹Υ迕窠ǚ窟M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
?。┲笇Т迕裎瘑T會做好村民用地建房自治管理;
?。ㄆ撸┫嚓P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制度,將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遵守村規民約、依法依規用地建房,及時發現和勸阻違法建設行為,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七條 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制定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配套制度措施,指導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協同做好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宅基地違法用地查處,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工作,或委托鎮人民政府進行查處工作。
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宅基地規劃、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及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縣行政區域內村民建房活動的安全及質量監督管理,負責農村建筑工匠的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
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縣行政區域內村民建房用林手續報批及用林政策宣傳工作。
縣水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履行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服務窗口,統一受理宅基地審批和村民建房申請,簡化審批流程,實行一站式辦理審批或審核事項。
第九條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采取有力措施,推廣村民集體建房,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的使用效率。
第十條 各鎮人民政府以及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和村級組織應當加強規劃、土地、建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村民依法用地建房的意識。
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
第十一條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依法編制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及“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并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各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注重加強農房風貌管控,綜合考慮道路、給排水、環境衛生、消防等基礎設施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立足現狀改造和整治,注重保護生態環境和地方鄉土文化特色。
第十二條 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域、鄉村特色,注重保護和傳承傳統文化,合理調整農村住房用地布局和建設用地規模。經批準的村莊規劃應當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科學論證和公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由各鎮人民政府報縣自然資源局審核后,再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經批準后由鎮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經批準的村莊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或者修編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禁止在地質災害風險區、河道行洪區等危險區內規劃和建設農房,盡量避免削坡建房,禁止在高山陡坡切坡建房。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我縣的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住房按山區標準執行,每戶不得超過150平方米,建筑總面積不超過350平方米,建筑層數不超過三層半。
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準之內,且符合規劃要求的村民建房,并且可以在原址新建、擴建或者重建的,不得易地新建。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經批準易地建房的,應當在房屋竣工后6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后6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
第三章 用地建房審批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宅基地分配資格登記臺賬制度,按照村民申請、村民委員會審核、公示公開認可的程序,確定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并納入資格名錄庫,實行一年一次動態管理。納入資格名錄庫的,才能取得或者受讓宅基地使用權。資格名錄庫應當定期上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建房:
?。ㄒ唬┩瑧艟幼〖彝ィ蚣彝コ蓡T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需要建房分戶居住的;
?。ǘ┰械恼卣嫉孛娣e未達到規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積標準,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異地新建的;
?。ㄈ┮虼彐傄巹澱{整、國家、集體建設需要或者移民搬遷,需要易地新建的;
?。ㄋ模┰凶》恳蜃匀粸暮蛘咂渌驌p毀,需要易地新建的;
?。ㄎ澹傥Ef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農戶申請。符合宅基地申請資格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和平縣農村宅基地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
3、簽署《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二)村級審核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社)收到農戶申請后,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和平縣農村宅基地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審查。
2、村委會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村委會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審查通過的,在《和平縣農村宅基地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村委會討論會議記錄、公示資料等一并報鎮人民政府。村級審查未通過的,應及時告知申請農戶并說明理由。
(三)鎮級審批
各鎮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會提交申請資料后應組織本鎮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審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在宅基地范圍內建房,不涉及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的,由各鎮人民政府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在《和平縣農村宅基地審批表》簽署審批意見并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2、申請使用農用地建房或者申請集體建房的,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后,由縣自然資源部門按有關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3、涉及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設用地的,由各鎮人民政府根據需求編制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所需的材料,報縣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由縣自然資源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審批。
4、涉及削坡建房的,各鎮人民政府要先進行風險評估,通過評估后再審批。
各鎮人民政府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對農村宅基地進行審批,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各鎮人民政府出具《和平縣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出具《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報縣自然資源部門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書面通知村委會,由村委會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四)施工放樣。申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可向鎮人民政府申請免費放樣服務,填寫《和平縣農村宅基地建房放樣申請書》。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房用地位置和允許建設的范圍進行放樣。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或相應技能的農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勵村民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住房施工進行監理。
?。┛⒐を炇?。村民建房完工后,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工作人員實地核查規劃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況,符合規劃許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驗收手續,在《和平縣農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驗收表》提出驗收意見。經驗收合格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意見書及相關材料報送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七)確權發證。村民建房竣工驗收合格后,可依法向縣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核發不動產權利證書。
第十八條 村民用地建房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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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环弦粦粢徽幎ɑ虿痪邆浞謶魲l件的;
(三)已有一處宅基地且面積不低于每戶宅基地限額標準的;
?。ㄋ模⒄亍⒃凶》砍鲑u、出租、贈與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五)申請易地新建住房未承諾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褏⒓蛹w建房再申請個人建房的;
(七)削坡建房未通過風險評估的;
?。ò耍┎环稀逗釉词修r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
?。ň牛┎环相l鎮級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的;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不予批準決定應當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其陳述、申辯權及法律救濟途徑。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
第二十條 各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村民用地建房的審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村民用地建房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建立農村建筑工匠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健全農村建筑工作責任主體信用檔案,規范農村建筑工匠管理。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或者參照推廣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印發的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組織編制農村住房設計建設標準規范和技術導則、鄉村規劃設計師和農民工匠隊伍建設行動方案以及其他必要指導文件,將村民建房活動納入規范化管理。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民建房流程管理,及時提供服務,做到建筑放樣到場、基槽驗收到場、施工過程到場、竣工驗收到場。
第二十三條 村民建房應當嚴格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的位置、面積、層數、標高、立面和范圍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村民建房施工現場應當懸掛告示牌,載明建設規劃許可的主要內容和圖件,接受政府、村民組織和村民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免費提供和推薦使用農村住房通用設計圖集圖紙,可以通過網絡信息等平臺供建房村民查詢下載。
村民建設2層或者2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經其審核的施工圖,或者應當使用農村住房通用設計圖集;建設1層住房的,鼓勵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或者農村住房通用設計圖集?!?/p>
第四章 農村宅基地和住房使用權流轉
第二十六條 進城落戶的村民依法保留其原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也可以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農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流轉,不允許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或者組織。
第二十七條 轉讓、贈與、互換的宅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市縣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
?。ǘ┱厥褂脵嗉暗厣戏课菟袡酂o權屬爭議;
?。ㄈ┺D讓人轉讓、贈與宅基地后,能夠保障基本居住需要的;
?。ㄋ模┦茏屓?、受贈人、互換人應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宅基地和村民建房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動態巡查制度,依法組織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切實做到對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規劃、建設施工、違法占地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
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的公告》(粵府函〔2020〕84號)的規定,由鎮人民政府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影響較大的案件,由縣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建房超過規定宅基地面積部分,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原有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三十一條 村民建房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非法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之前縣人民政府頒布的有關農村宅基地審批和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府規范性文件調整或變動,造成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為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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