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2-005
和府〔2022〕77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和平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長效維護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住建局反映。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和平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長效維護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為推進我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建立有制度、有標準、有隊伍、有經費、有督查的運行維護管理機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收集設施、管網設施、處理終端設施。
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依照政府主管、市場主導、權責明確、規范有序的原則。
三、各鎮政府要因地制宜確定污水治理技術路線和處理工藝。有條件的村莊優先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統一處理;無條件的,但人口集聚、經濟條件較好、自然消納能力不足的村莊,建設村莊集中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居住較為分散、地形地貌復雜的村莊,采取就近利用和分散處理。
四、按照“修復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的原則建設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在推進污水管網建設、新農村建設、河道整治等工程時,要統籌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
五、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日常巡查由第三方機構負責,各鎮主要負責對行政村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情況進行巡查。
六、各鎮人民政府作為責任落實主體,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模大小、技術工藝、運行維護要求等實際情況,確定運行維護單位。
(一)對于需要一定或較高技術管理能力的、采用動力(或微動力)生物處理方式的設施,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運行維護。
(二)對于偏遠、規模小、工藝簡單、操作簡便、維護技術要求不高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七、各鎮人民政府作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考核村級組織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管理情況,將考核結果作為撥付運行維護經費的依據,并協調解決設施運行維護工作的矛盾糾紛。
八、縣直有關主管部門作為監督管理主體,負責對各鎮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縣住建局作為縣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鎮污水管網與戶廁后端的銜接工作,指導管護類村莊戶廁三格化糞池尾水排入田地、山地、林地進行消納,不得直接排入水體。
管護類村莊戶廁三格化糞池尾水排入田地、山地、林地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防止土壤污染,保持良性生態循環。
九、農戶作為受益主體,負責做好戶用三格化糞池、接戶管、清淘井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主動參與設施的巡查管理、維修。
十、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服務主體,應當與當地鎮人民政府簽訂運行維護服務合同,合同應當載明清渣清淤、設備檢測維修、出水水質標準等運行維護的具體要求,以及運行維護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負責對設施進行日常養護,及時排除處理設施故障,清理、處置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保證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建立設施運行情況臺賬,定期向縣級主管部門報告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運行、進水量和出水水質等情況;對服務范圍的設施出現故障或停運,應當在24小時內向縣級主管部門和當地鎮人民政府報備,并在規定的時限完成整修。
十一、設施運行維護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收集管網配套、管道通暢;
(二)做好雨水污水分流;
(三)定期檢測進、出水水質,進、出水水質的檢測頻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
(四)定期對格柵進行清渣,對集水井和厭氧池池底進行清淘,污泥無害化處理;
(五)做好日常維護人員安全防護,特別要注意防止跌入厭氧池。厭氧池下人清理時,須在白天和池內無危害氣體時進行,并應有人在池外配合;
(六)定期檢查維護回流泵、提升泵、潛水泵、風機運行情況,出現故障時,應及時維修或更換,長期不用的水泵應吊出集水池存放;
(七)定期檢查各類井蓋的完整性、安全性。井蓋損壞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發現蓋板上有雜物、覆土等應及時清理;
(八)定期檢查人工濕地植物生長狀況,及時補種,及時清理雜草、垃圾,冬季對植物及時進行收割; 定期檢查濕地系統是否堵塞,若遇堵塞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疏通。
十二、設施運行維護人員的基本要求:
(一)設施運行維護人員應掌握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并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需持證上崗;
(二)熟悉維護管理設施(包括設備、工藝等)、維護方法和維護技術指標;
(三)具有質量管理意識,工作認真負責;
(四)應嚴格執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特別要嚴防燃爆、觸電、中毒、滑跌、溺水、機械傷害等事故的發生,并熟悉相應的急救方法。
十三、運維單位不得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停用等原因,確需停運全部或者部分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污水處理設施停運10個工作日前將停運原因、應急處理措施等向縣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鎮政府報告,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個人。
十四、縣級主管部門或者鎮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十五、禁止從事下列危及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污水處理設施傾倒生活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十六、本方案由和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十七、本方案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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