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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16240072770458/2022-00051 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
發布機構: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19
名稱: 關于印發《和平縣關于河道清淤疏浚活動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號: 和水字〔2022〕55號 發布日期: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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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和平縣關于河道清淤疏浚活動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7-20  瀏覽次數:-

  HPBG-2022-001

和水字〔2022〕55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和平縣關于河道清淤疏浚活動的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和平縣關于河道清淤疏浚活動的管理辦法(試行)

  和平縣水務局

  2022年7月19日

和平縣河道清淤疏浚活動的管理辦法(試行)

總 則

  一、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縣河道清淤疏浚活動,保障防洪、供水、 水工程和航運安全,保護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河道清淤疏浚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所指的河道清淤疏浚活動,是指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河道(含水庫庫區)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城鎮建成區內排水河溝,鄉村排水溝、引水渠道不在此范圍內。

  三、基本原則

  河道清淤疏浚活動實行政府領導、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協同配合的管理體制。河道清淤疏浚活動堅持依法審批、合理利用、嚴格監管、確保安全的原則。

  四、依法審批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清淤疏浚須按《廣東省河道管理條 例》等有關規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

  五、監督管理

  縣水務局負責河道清淤疏浚物處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為加強對河道清淤疏浚物管理工作的領導,成立由縣政府分管水務工作的領導任組長,發改、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水務、市場監督、國資事務中心等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的河道清淤疏浚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河道清淤疏浚物管理的領導、統籌和協調工作,確定河道清淤疏浚物的處置方式,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打擊非法清淤疏浚的行為,對各鎮人民政府清淤疏浚物管理工作進行督察、通報、考核、問責。

  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協調、現場監管。負責做好轄區內河道清淤疏浚物管理工作,負責清淤物堆放場地的選址、租賃和清淤處置出來的砂、石運輸通道等,對轄區內的清淤疏浚活動進行監管,對河道非法清淤疏浚進行打擊。

  各級河長是所轄河庫管理保護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庫的清淤疏浚管理工作,將河道清淤疏浚管理作為河庫管護的重要內容。縣級河長負責牽頭組織對非法清淤疏浚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相關部門和下級河長履行河道清淤疏浚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督導,并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鎮、村兩級河長按河長制任務分工做好所管轄河(庫)的河道清淤疏浚管理工作,加強監督巡查,對重點河段、敏感水域、問題多發區域增加巡查次數。下級河長難以解決的清淤疏浚管理問題,應及時報告上一級河長。

  六、疏浚物處置

  河道清淤疏浚物屬國家所有,應按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 方案處置,有明確利用價值的疏浚物,必須按本管理辦法規定處置。項目業主負責對有利用價值清淤疏浚物進行拍賣;財政部門負責對拍賣收入的管理和對清淤疏浚物因堆場、交通道路、日常管理及拍賣過程等產生的相關費用進行審核撥付。

申報與審批

  七、審批權限

  河道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和屬地管理原則,縣管河道內的河道清淤疏浚活動報縣水務局批準,縣管河道外的河道清淤疏浚活動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八、申報要求

  實施河道清淤疏浚活動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請函;

  (二) 項目所依據的文件(項目立項或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或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文件等);

  (三) 河道清淤疏浚活動方案(應包括清淤疏浚的位置界限, 縱剖面圖和典型橫斷面圖,清淤疏浚控制高程,水下地形測量成果,疏浚物量,清淤疏浚作業方式及作業工具、施工期限,疏浚物處置方案等);

  (四)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五) 影響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的,需提供書面意見。河道和航道日常管理養護需要清淤疏浚的,可免于提供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但應做好防治與補救措施。

  (六)項目如在禁采區,需提供清淤項目必要性論證。

  九、審查要點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重點對河道清淤疏浚活動的必要性和 河道清淤疏浚活動方案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審查要點如下:

  (一) 項目所依據的文件是否齊全;

  (二) 清淤疏浚規模對河勢穩定、行洪排澇、涉水工程安全、 防汛搶險等有無不利影響;

  (三)清淤疏浚作業方式、作業工具、作業時間、施工期限等是否符合水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是否與清淤疏浚工程量相匹配;

  (四)疏浚物是否已進行物理成分勘查,是否已明確可利用、 不可利用疏浚物量,棄渣場容量是否滿足需要;

  (五)提出的疏浚物堆放、運輸、處置方案是否符合防洪水 保、環保的要求;

  (六) 防治與補救措施是否合理;

  河道整治需要清淤疏浚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批復其初步設計報告時一并提出清淤疏浚方面的審查意見,審查要點見前款。

  十、審批內容

  河道清淤疏浚活動按《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的審批事項(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審批)作出批復。批復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 清淤疏浚規模,包括清淤疏浚位置、平面控制范圍和高程控制范圍、疏浚物量,其中平面控制范圍應明確主要控制點坐標;

  (二)清淤疏浚作業方式、作業工具、作業時間和施工期限;

  (三)疏浚物處置方案,包括疏浚物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運 輸方式、堆放位置、堆放高度、堆場平面控制范圍和高程控制范圍、堆放數量和時間、堆場防護設計、可利用疏浚物堆放后續處置要求等,其中堆場平面控制范圍應明確主要控制點坐標。

  十一、不予審批情形

  河道清淤疏浚活動審查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批:

  (一)項目所依據文件不充分的;

  (二)河道清淤疏浚活動明顯影響河勢穩定、行洪排澇涉水 工程安全、防汛搶險的;

  (三)清淤疏浚作業方式、作業工具、作業時間和施工期限不符合水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與清淤疏浚工程量不匹配的;

  (四)疏浚物未經物理成分勘查,未明確可利用、不可利用疏浚物量的;

  (五)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疏浚物堆放方案不符合《廣東省水利廳關于主要河道堆砂場規劃設置和管理的辦法》(粵水規范字〔2016〕1號)相關要求的,后續處置方案不合理的;

  (六)運出河道管理范圍的疏浚物處置方案不合理的;

  (七)清淤疏浚平面控制范圍與已經依法劃定的河砂可采區重疊的。

  十二、方案變更程序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河道清淤 疏浚活動方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現場管理

  十三、開工準備

  河道清淤疏浚活動開工5個工作日前,建設單位須將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提供)和現場管理方案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清淤疏浚作業區附近兩岸明顯位置豎立公告牌,明確項目名稱、批準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作業范圍、疏浚物量、施工期限、施工作業工具名稱、疏浚物處置方式、投訴電話等,并設置清淤疏浚范圍標識。

  十四、施工作業要求

  建設單位應根據批復方案提出的現場管理要求制定相應的 河道清淤疏浚活動現場管理方案,并組織實施;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平面控制范圍和高程控制范圍以及施工方案進行作業,作業機械設備的停留區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和其他特定要求;監理單位應加強對作業范圍、作業方式、作業工具、疏浚物量、疏浚物處置等過程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監理單位等共同管理清淤疏浚現場,對清淤疏浚現場進行不定期巡查監管;鎮人民政府聘請現場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對當日清淤處置出來的砂、石量進行監管;建設單位應在施工期間組織對清淤疏浚所在河段進行觀測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進行處置,并報告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道清淤疏浚活動完工后,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組織驗收。

疏浚物管理及處置

  十五、疏浚物的堆放管理

  疏浚物的臨時堆放場由項目所在鎮人民政府根據項目需要進行臨時租用(一個或多個點),施工單位將疏浚物運至堆放場并堆放齊整(項目自用的除外,不可利用的疏浚物盡量在項目范圍內回填消化)。堆放場的疏浚物由項目所在鎮人民政府會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廣東省水利廳關于主要河道采砂現場監督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十六、疏浚物的處置

  一是有害疏浚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沒有利用價值的無害疏 浚物處置,由建設單位監督施工單位完成,處理費用列入工程建設費;二是有利用價值需處置的疏浚物部分,由項目業主按相關法定程序進行公開拍賣處置(可分一次性或多次處置)。

  對公開拍賣的疏浚物,由項目業主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對清淤疏浚物進行分析,出具評估報告,測算拍賣底價,報縣財政部門核準、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進行依法依規拍賣處置。經拍賣后的疏浚物需外運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屬地鎮人民政府聯合核發合法來源證明。

  十七、對原實施項目的處理辦法

  現時正在實施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項目,尚未完成清淤疏浚 施工內容或原清淤物已集中堆放未進行處理的,按本管理辦法執行;對正在使用或今后仍需使用施工單位租用的臨時堆放場,由項目所在鎮人民政府會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與施工單位協商承租費用。

監督檢查

  十八、監督檢查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重點河段、敏感水域、問題多發區域和重要河段的河道清淤疏浚活動加大巡查力度。

  十九、檢查內容及問題處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河道清淤疏浚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檢查其作業范圍、作業方式、施工期限、疏浚物處置等是否符合批復方案要求,對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并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批復方案明確的清淤疏浚范圍、作業方式、作業時間、疏浚物量、疏浚物處置等的管理屬于河道清淤疏浚活動日常監督管理。對不按行政許可規定的超時作業、超界采挖、未持證運輸和隨意堆棄疏浚物等行為,屬于執法范疇。河道清淤疏浚活動日常監督管理應當與執法管理有機結合,日常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后,應將相關線索和證據移交執法部門。

  二十、部門職責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轄區內河道清淤疏浚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清淤疏浚物臨時堆場的土地監管;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查處損害航道通航條件的清淤疏浚行為以及運清淤物車輛違法超限等行為;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河道清淤物的堆放和加工的環境問題進行監管;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河道清淤疏浚及其管理活動中的治安管理違法犯罪行為,查處運砂、石車輛超載等違法行為。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清淤疏浚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附 則

  二十一、收益支配

  清淤疏浚物出讓收入全額上繳縣財政部門,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責任共擔、效益共享的原則進行分配,主要用于河道生態環境治理、河道建設維護及管理,優先保障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參與河道管理的經費。

  縣財政部門對因清淤疏浚物的運輸、堆放、管理和拍賣全過程所產生的合理費用進行審核和優先撥付:項目業主參與管理(如有)的日常管理費;水務部門參與管理的日常管理費;項目所在鎮人民政府因場地租賃、場地建設、青苗補償、道路維護和日常管理等產生的相關費用。

  二十二、定義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清淤疏浚是指在河道(含水庫庫區、湖泊)管理范圍內,通過機械或人力方式擴寬、挖深河道的行為。我縣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項目和其他河道整治工程項目,如有清淤疏浚活動,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批復其初步設計報告時一并提出清淤疏浚方面的審查意見,按本管理辦法進行監管。

  二十三、生效期限

  本管理辦法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從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規定進行修訂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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