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2-003
和府〔2022〕9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和平縣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人社局反映。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
和平縣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扎實做好“穩就業”工作、全面落實“保居民就業”任務,強化就業優先政策,推動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確保全縣就業大局穩定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21〕13號)、《河源市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21〕4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減輕企業負擔和穩定就業崗位
(一)按照國家和省、市統一部署,平穩有序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政策,保持企業社會保險繳費成本預期穩定。(縣人社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負責,排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按照省、市統一部署,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剔除一次性預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可支付月數超過9個月時,可階段性降低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實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原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級統籌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有關規定執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在工傷保險省級統籌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政策的基礎上,實施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費率50%的政策。將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和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4月30日。(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負責)
(三)繼續按照不高于2017年征收標準(現行標準),向沒有接受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和暫免征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屬期為2021年度)。(縣殘聯、縣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負責)
二、推動經濟發展擴大就業供給
(四)實施就業優先政策,強化產業、財政、投資、消費、金融等政策與就業政策的協同聯動。實施重大產業就業影響評估,明確重要產業規劃帶動就業目標。加快發行使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優先用于基礎設施領域補短板項目。實施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車場設施建設。(縣發改局、縣工商信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金融工作局負責)
(五)擴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承保規模,根據市場化原則適度降低保險費率。推廣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信用保險模塊應用。擴大小微企業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縣工商信局、縣金融工作局負責)
(六)支持企業建立國際營銷服務網絡,鼓勵企業申報國家級國際營銷服務公共平臺。(縣工商信局負責)
(七)落實定向降準政策,用好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加強對涉農、小微、民營企業等資金支持。(縣金融工作局、人行和平縣支行負責)
(八)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新增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5%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年度業務發生額的0.5%給予補助,從省財政專項資金中列支。(縣財政局、縣金融工作局負責)
三、鼓勵創業和多渠道靈活就業
(九)深化“一照多址”改革,允許企業按相關規定登記多個經營場所,免辦分支機構登記。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經營的,可將網絡經營地址登記為經營場所;承租市場攤位的,可用市場主辦方營業執照作為住所使用證明。(縣市場監管局負責)
(十)加大創業擔保貸款力度,創業帶動就業5人以上(含5人)就業或經營家政企業的借款人,個人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50萬元。借款人需貸款金額超過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的,可采取創業擔保貸款和普通商業貸款組合貸款的形式進行貸款,對其中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和貼息。將借款人條件中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限額由5萬元提高至10萬元。(縣人社局、縣財政局、人行和平縣支行負責)
(十一)本縣創業孵化基地為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港澳臺青年,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創業人員,退役軍人等6類人員提供1年以上創業孵化服務并孵化成功的,可按每戶每年3000元申請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縣人社局、縣財政局負責)
(十二)實施靈活就業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按照國家和省、市部署開展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業提供免費對接服務,按調劑用工人數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縣人社局、縣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負責)
四、促進高校畢業生等群體就業
(十三)全力抓好高校畢業生、異地務工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就業。深入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促進計劃,穩定畢業生政策性供給,加大異地務工人員“三穩”力度,確保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縣人社局、縣教育局負責)
(十四)開展南粵春暖“穩崗留工”專項行動,聚焦異地務工人員和重點企業,送溫暖留心、強政策留崗、穩生產留工、優服務留人。鞏固脫貧攻堅成果,保持過渡期內政策穩定,穩定脫貧勞動力在我縣就業。(縣人社局負責)
(十五)保持機關事業單位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規模穩定。進一步擴大國有企業招聘應屆畢業生數量,并向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適當傾斜。組織基層教師、基層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等專項招聘。(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縣國資事務中心負責)
(十六)實施“社工雙百工程”,開發一批社會工作服務崗位,2022年年底前實現全縣鎮、村(居)100%全覆蓋,優先吸納高校畢業生及取得高級工程師和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我省技工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畢業生就業。(縣民政局負責)
(十七)按照省、市的部署實施教師特崗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西部計劃”、“山區計劃”等基層服務項目,按規定落實定向招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等政策。(縣委組織部、縣教育局、縣人社局、團縣委負責)
(十八)按照市的部署,每兩年開展一次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崗位招聘。加大基層就業補貼落實力度,鼓勵更多高校畢業生到我縣就業。對在我縣就業的出國(境)留學人員,參照高校畢業生落實有關扶持政策。(縣人社局、縣財政局負責)
(十九)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給予獎補,所需資金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縣殘聯負責)
(二十)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機制,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查處打擊欠薪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薪酬權益。加強監察執法,依法懲處侵害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特殊勞動保護權益行為。(縣人社局負責)
五、對就業困難群體實施托底幫扶
(二十一)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及時發放失業保險金。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加強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建設,每月開展1次針對轄區內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跟蹤調查服務。完善失業人員分級分類幫扶機制,建立健全企業崗位儲備庫,精準開展崗位推薦和就業服務。加強經貿摩擦、重大項目、專項治理、機器換人等對就業影響的跟蹤應對,對可能造成規模性失業的,提前制定工作預案及應對措施。(縣人社局、縣財政局負責)
(二十二)將鼓勵用人單位吸納脫貧人口就業的吸納就業補貼、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開發一批農村保潔、治安、護路、管水、扶殘助殘、養老護理、林區管護、公共衛生、公共基礎設施維護、鄉村快遞收發等鄉村公共服務類崗位,兜底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等易返貧致貧人口,按規定落實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負責)
六、發揮“粵菜師傅”“廣東技工”“南粵家政”“農村電商等工程促進就業功能
(二十三)推進實施“粵菜師傅”職業技能提升培訓項目,開發一批粵菜美食制作、包裝、推介等就業崗位,組織開展“粵菜師傅”招聘活動。(縣人社局負責)
(二十四)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免費職業技能評價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學校按每人200元標準申請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應屆畢業生到我縣就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每人5000元標準的基層就業補貼。(縣人社局、縣財政局負責)
(二十五)推進家政服務業通用基礎標準、服務標準、管理標準等標準研制。推進基層家政服務站建設,支持家政企業參與市級家政服務龍頭企業、家政服務誠信示范企業、家政服務培訓示范基地評選,促進我縣家政企業做大做強。加強“融灣”“融深”工作,實現我縣家政從業人員與大灣區市場無縫對接,實施“南粵家政”技能培訓合格證書制度。(縣人社局負責)
(二十六)加快推進“鄉村工匠”工程,推動鄉村工匠創業孵化基地整合建設。實施“鄉村工匠”培養行動、評價激勵行動、就業創業行動、服務“三農”發展行動。加強鄉村工匠實用技能人才職業教育,鼓勵各類培訓機構開展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鄉村工匠”培養標準和技能評價體系,支持鄉村工匠參與職稱評定,開展鄉村工匠技能大賽。完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拓寬就業創業渠道,提高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水平。支持鄉村工匠服務農業發展,支持鄉村工匠服務美麗鄉村建設。(縣人社局、縣農業農村局負責)
(二十七)大力推進“農村電商”工程,在村(居)建設一批農村電商基層示范站,并按規定由縣人社局向市人社局申請給予每個示范站10萬元標準的一次性資助。(縣人社局負責)
(二十八)為就業困難人員、退役軍人、殘疾人、失業青年等特殊群體提供職業技能提升服務,根據該類人員就業方向、技能水平提供客家菜師傅、網商運營、電子商務、家政類培訓等技能提升服務,增加就業機會,促進充分就業。(縣人社局負責)
七、大力提升勞動力技能水平
(二十九)聚焦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大力推進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將國家動態發布的新職業納入我縣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評價范圍,對急需緊缺、尚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新職業,由行業企業自主開發評價規范,按程序備案后實施。(縣人社局負責)
(三十)實施高職擴招專項行動,支持在崗員工提升學歷和技能。(縣教育局、縣人社局負責)
(三十一)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各類企業特別是規模以上企業或者吸納就業人數較多的企業設立職工培訓中心,鼓勵企業與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共建實訓中心、教學工廠。(縣人社局、縣教育局負責)
(三十二)支持企業申報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按規定給予補助。圍繞省十大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十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發展需求,開展企業員工職業技能培訓。(縣人社局負責)
(三十三)大力推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農業經理人、青年農場主、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農民合作社領辦人、農業企業骨干等培訓,引導青年農民工、中高等院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科技人才等返鄉下鄉人員加入高素質農民隊伍。(縣農業農村局、縣人社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
八、強化公共就業服務供給
(三十四)推動公共就業服務均等化,勞動者可按規定選擇在戶籍地、常住地、就業地、參保地辦理失業登記,按規定享受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和服務。(縣人社局負責)
(三十五)優化業務流程,加強數據共享交換,實現重點群體稅收優惠應享盡享。(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縣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
(三十六)健全就業服務專員制度,為有需要的重點用工企業、先進制造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提供招工用工、政策咨詢、職業技能培訓及評價、勞動關系協調等服務和指導;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上述服務的,按規定對提供服務的社會力量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有序引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組織開展線上線下公益性人力資源供需對接活動,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對開展跨區域有組織勞務輸出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經紀人,可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縣人社局、縣財政局負責)
(三十七)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探索建立城鎮調查失業率、用工需求按月統計發布制度。擴大就業監測范圍,建立新就業形態人員就業信息采集制度,對按要求提供數據信息的企業給予適當補助。(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統計局負責)
(三十八)開展職業指導下基層活動,進一步加強和做好職業指導工作,努力提升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就業質量;采集企業招聘崗位信息,加大招聘工作力度,促進供需有效對接;開展就業創業政策宣傳下基層活動,服務基層辦實事,進一步提升就業創業政策的知曉度、認知度。(縣人社局負責)
九、強化就業工作組織領導
(三十九)各相關單位要結合經濟結構調整、產業集群建設等工作進一步挖掘就業潛力,協助做好就業工作;要細化實化扶持政策,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要加強就業補助資金等促進就業資金的使用管理,調整優化支出結構,強化資金績效管理,優先保障涉企涉民支出;要多維度加強重點企業重點行業就業監測,完善化解失業風險的政策儲備和應對預案。(縣人社局、縣財政局)
(四十)要加強就業創業典型表彰激勵,對被評為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國家級充分就業社區、國家級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范單位的,按規定給予適當資金獎補。(縣財政局、縣人社局負責)
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此前規定與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執行。涉及省、市規定調整的,按省、市新規定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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