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1-002
和府〔2021〕17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和平縣桉樹林改造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林業局反映。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1年6月7日
和平縣桉樹林改造實施方案
為妥善解決桉樹林種植問題,統籌全縣桉樹林改造工作,保護青山綠水,根據《廣東省林業局關于印發創新造林機制開展先造后補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林函〔2020〕76號)、《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印發河源市桉樹林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1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積極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落實省生態發展區、粵北生態屏障和重要水源區的定位要求,按照“依法推進、分期實施、強化監督、全面改造”的基本思路,抓好全縣桉樹林退出改造,提升生態功能等級,打造良好森林景觀,為和平 “融灣”“融深”和“兩個和平”建設筑牢生態屏障。
(二)基本原則
1.適地適樹,因地制宜。根據土地周邊環境特點,改種適合我縣種植的主要用材樹種、鄉土樹種(如香樟、藜蒴、紅錐、米錐、荷木、閩楠、楓香、山杜英、火力楠、黑木相思、桃花心木等優良鄉土闊葉樹種),商品林地可適當種植木本油料、茶葉、藍莓、中藥材等經濟作物。
2.分期實施,穩妥推進。依法依規推進桉樹林改造工作,優先改造生態公益林區,國省道、高速公路、鐵路兩邊,城鎮、水庫周邊及直接影響到群眾生產生活的桉樹林。
3.政府主導,群眾參與。遵循保護生態“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原則,既發揮政府的組織引導作用,又堅持以林農為主體,尊重群眾意愿,共建共享林業生態成果,形成“縣級組織、鄉鎮落實、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4.依法管理,維護穩定。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種植桉樹的行為,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安寧。
(三)總體目標
到2025年,完成桉樹林改造4.13萬畝,主要對生態公益林區內種植的桉樹林、商品林中連片種植1000畝以上的桉樹林、重點敏感生態區域內種植的桉樹林以及不符合規定種植的桉樹林進行全面改造。到2030年,力爭改造全縣現有桉樹林11.5375萬畝,實現“四個多樣性”(樹種多樣性、林分多樣性、林相多樣性、生物多樣性)目標,著力培育樹種豐富、結構優化、品質優良、林相美麗、質效顯著的多功能森林資源。
二、改造范圍
改造全縣范圍內桉樹林11.5375 萬畝。到2025年底前,優先改造以下3種類型桉樹林4.13萬畝。
(一)改造重點敏感生態區域桉樹林。
1.國道、省道、高速公路、鐵路兩旁第一重山以及東江兩岸一公里范圍內種植的桉樹林2.1926萬畝。
2.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和重點旅游風景區內種植的桉樹林5474畝。
3.涉及生態公益林、水源涵養林區及其一公里區域內的桉樹林13900畝。
(二)改造不符合規定種植的桉樹林。
1.坡度25度以上陡坡地帶的桉樹林。
2.在耕地及基本農田上種植的桉樹林。
3.群眾反映強烈,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特別是飲水安全的桉樹林。
(三)連片種植1000畝以上的桉樹林。
(四)改造生態公益林區域,特別是水源涵養林區內的桉樹林。
三、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21年2月—4月)。成立領導機構,開展全縣摸底調查,制定方案,分解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開展專題報道,廣泛宣傳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實施桉樹林改造工作的目的、意義和要求,營造良好的桉樹林改造氛圍。
(二)啟動實施階段(2021年6月底前)。2021年5月底前完成摸底調查,6月底前將改造任務落實到具體山頭地塊。循序漸進開展全面改造工作,研究制定長效管理機制,確保桉樹林規范經營。將桉樹林改造列入考核內容,出臺考核方案。
(三)全面實施階段(2021年7月-2030年12月)。分重點,分類別,穩步推進桉樹林改造。從2021年7月開始至2025年底,完成優先改造41300畝桉樹林的改造任務。力爭在2030年底前完成全縣桉樹林改造任務。
四、改造措施及方式
(一)改造措施。
1.皆伐后更新造林。按規定辦理林木采伐審批手續,將改造范圍內現有桉樹林皆伐后,改種適應我縣的用材樹種、鄉土樹種、珍貴樹種、中藥材等混交林,商品林地可適當種植木本油料、茶葉、藍莓、中藥材等經濟作物。
2.間伐后補植套種。通過間伐、補植鄉土樹種或珍貴樹種,形成多樹種混交復層林,增加生物多樣性。
3.退種還耕。在耕地和基本農田種植桉樹的,限期全面清退和整治,恢復原農田種植條件。
(二)改造方式
1.自行改造。鼓勵經營者自行改造。經營者應在桉樹林采伐改造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完成采伐跡地更新改造,改造后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仍屬經營者。由林業部門加強技術指導和監督。
2.政府改造。林木采伐后,經營者未能按照改造協議更新改造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后,由縣有關部門爭取資金,結合高質量水源林(水土保持林)等工程進行改造。
五、工作方法
(一)列入改造對象的桉樹林,在與經營者簽訂改造協議后逐步安排采伐指標,并確保桉樹采伐跡地徹底除萌,有序進行更新改造。
(二)列入改造對象的桉樹林,經營者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將桉樹林位置、面積、林班、小班造林年度等情況,經所在鎮組織人員實地查驗、審核后報縣林業部門備案。備案并簽訂改造協議的,優先安排采伐指標,未備案或未簽訂改造協議的一律不安排采伐指標。
(三)列入改造對象的桉樹林,經營者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 而不組織砍伐,原則上不再安排采伐指標,實行固化管理。
(四)嚴禁濫用化肥農藥,嚴禁化學除草。經縣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監測確認因種植桉樹林造成水土流失或生態環境惡化的,按照“誰種植、誰修復”的原則,由經營者予以修復;經營者不明確或租地合同到期后交還土地權利人的,由土地權利人予以修復。縣林業部門和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要加強監管和督促檢查,責令經營者及時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拒不修復的,要依法依規查處。
(五)嚴控新種擴種桉樹。對新種擴種桉樹行為實行“零容忍”,嚴厲打擊毀林造林、違規新種擴種桉樹行為,原有桉樹林土地合同到期后一律退出,確保全縣桉樹林種植面積逐年減少。
(六)加強生態公益林中的桉樹林的管理。采取封山育林等減少人為干擾的措施,以混交的方式套種優良鄉土闊葉樹種或珍貴樹種,解決因種植桉樹帶來的林相單一、生態功能等級不高等問題,修復重點敏感生態區域內的土壤和生態,改善森林景觀,提升森林質量和生態優勢。
(七)限期清理在耕地和基本農田上種植的桉樹林。經營者 或土地權利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清理的,依法予以強制清理。
(八)木材加工企業不得違規收購未取得采伐許可證的木材。違者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罰。
(九)加強林木種苗行政執法,嚴厲打擊無證非法培育、經營速生桉樹等苗木行為。大力推廣適合本土種植的林木,逐步形成能使經營者受益、生態優良的替代林產品。
(十)歷史原因種有桉樹林的領導干部、機關單位及國有企業職工、村(居)“兩委”人員及上述人員家屬要主動貫徹市委、市政府要求帶頭退出,不得再參與桉樹林經營。造成負面影響的,追究相關責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桉樹林改造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林業局,負責桉樹林改造日常工作。各鎮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確保組織到位、人員到位、措施到位。各鎮要把桉樹林改造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根據本方案明確桉樹改造范圍,改造面積、改造模式及技術要求,確保桉樹林改造工作順利推進。
(二)落實責任分工。桉樹林改造任務落實到各鎮,縣林業部門負監督責任,各相關職能部門落實聯動責任,經營者為直接責任人。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各司其職,在安排省財政涉農資金時向桉樹林改造進行傾斜,優先安排高質量水源林(水土保持林)造林資金,全力推進桉樹林改造工作。縣財政部門要積極落實經費,確保桉樹林改造工作順利推進。縣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要切實加強桉樹林項目環保管理,對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濫用化肥農藥、化學除草等方式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法進行嚴肅查處。縣交通運輸、公路部門負責公路用地的桉樹林改造工作,提升綠化美化景觀效果。縣發改部門要嚴禁桉樹林種植項目審批,將桉樹林改造納入相關項目給予支持。縣自然資源部門要對因種植桉樹林引發山體滑波等地質災害的,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縣水務、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要對因種植桉樹林造成水土流失、毀壞農田的行為堅決打擊。縣林業部門要嚴格落實森林資源采伐限額制度,對積極配合改造工作的經營者,優先安排采伐指標,并從采伐限額、規范生產用火等方面加強桉樹林企業或個人管理。縣森林公安部門要強化林區秩序管理,對濫用火源、縱火燒山、破壞林地林木等涉及桉樹企業或個人的案件,要加大查處力度,威懾違法犯罪人員。縣融媒體中心、宣傳等部門要為桉樹林改造提供公益宣傳。
(三)強化宣傳發動。各鎮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宣傳活動,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和編印簡報、設置宣傳欄、懸掛固定標語等形式,讓廣大群眾充分了解桉樹林改造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和政策規定,增強全社會積極參與桉樹林改造工作的意識。充分利用村(居)法律顧問優勢,向基層群眾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化解矛盾。利用村(居)“兩委”充分發動群眾廣泛參與。各鎮要設立舉報熱線,廣泛征集違法違規線索。縣桉樹林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總結工作進展情況,宣傳先進典型,全力推動桉樹林改造工作。
(四)明確任務考核。將桉樹林改造列入縣政府工作考核,由縣政府督查室對各鎮桉樹林改造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并結合森林資源目標責任制年度考核工作,督促推進全縣桉樹林改造工作。各鎮應建立工作臺賬,每季度將臺賬匯總上報縣桉樹林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桉樹林改造工作不力、責任不落實、進展緩慢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影響、阻礙改造工作正常開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特別是各級黨員干部、公職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
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2017年1月23日印發的《和平縣桉樹林改造實施方案》(和府〔2017〕5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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