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BG-2021-002
和農農〔2021〕40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直相關單位:
現將《和平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印發給你們。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農業農村局反映。
和平縣農業農村局
2021年5月24日
和平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平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以下簡稱“縣級示范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加強農民合作社的指導服務,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根據《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和《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以及《河源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河農農函〔2020〕90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示范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和平縣內登記成立,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并經縣農業農村部門征求縣直相關單位意見評定或監測合格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
第三條 縣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自主權。
第二章 評定標準
第四條 申報縣級示范社應符合以下標準,經綜合評價后擇優評定:
(一)運營管理較規范
1.按照章程運作。農民合作社根據本社實際情況并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范章程》,制定符合本社章程。有獨立的銀行賬號、固定辦公運營場所、相對固定的管理人員、明確的業務類型,原則上實際運作時間至少滿1年。
2.實行民主管理。農民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組織健全,實有人數及附加表決權符合法律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或監事)人員齊全且符合兼任規定。每年至少召開1次成員(代表)大會并對議事決策作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會議的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3.財務管理規范。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按要求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能配備會計人員或委托專業的會計機構代理記賬、核算。獨立的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成員賬戶健全,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記錄準確清楚。財政直接補助或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財務相關信息能及時報送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和稅務等部門。
(二)效益和服務帶動好
1.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在15萬元以上,農民成員應當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在30萬元以上。
2.上一年度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在3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在60萬元以上。林業合作社以近2年經營收入平均數計算年經營收入。
3.建立有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農民合作社為80%以上的成員統一購買生產資料、開展農產品銷售、進行技術指導。
4.農民合作社成員數量在10個以上,業務交易成員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農民合作社成員收入同等條件下高于非成員收入10%以上,經營主導產業能有效帶動當地農戶發展增收。
(三)優先考慮標準
1.品牌意識較強。農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員生產農產品采用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或獲得“兩品一標”(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
2.發展模式先進。農民合作社形成有效運營模式,得到縣級以上部門肯定或鎮人民政府推薦。
3.治理機制高效。以家庭農場(職業農民)為主要成員的、有專職運營管理團隊、財務社務管理實現信息化、采用信息技術手段記錄生產經營(服務)信息的農民合作社。
4.農機化程度較高。農機類合作社優先選擇入社各種農機具6臺以上、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年農機作業面積1500畝以上或收入30萬元以上,且2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安全事故。鄉村旅游、信息服務等經營范圍與農機無關的合作社不作要求。其他類型合作社不強制要求。
第五條 縣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向下列農民合作社傾斜,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一)在精準扶貧領域中,帶動貧困村或貧困戶脫貧成效顯著的農民合作社。
(二)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產業振興發展效益好的農民合作社。
(三)在一定時期內需扶持發展的新業態農民合作社。
第六條不得申報情形
農民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縣級示范社,在冊縣級示范社取消資格。
(一)農民合作社未依法取得法定登記機關頒發的、記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稅務機關登記信息補錄換證過渡期間,原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齊全除外),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不一致的。
(二)農民合作社每年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并進行公示,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單,或從名單上移出不滿1年以上的。
(三)曾發生過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依定的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事件,有關問題整改完成不滿2年以上的;受到行業通報批評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有不良信用記錄或從名單上移出不滿1年以上的;涉及非法金融活動的;農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受過刑事處罰的。
第七條登記經營范圍或實質主營業務相同的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骨干相同,其他登記成員超過50%相同,并在同一登記機關登記的2個或多個農民合作社視為同一個主體,在一個申報期間內不得同時申報。
第三章 評定程序
第八條 縣級示范社每年評定一次,由經營主體申報、鎮政府初審推薦,申報名額不限。
第九條 具體申報程序為:
(一)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民合作社,根據縣農業農村部門通知要求,將申報材料報所在鄉鎮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統一上報縣農業農村部門審定。
(二)審核。鎮農業農村部門對經營主體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并實地查驗后,形成正式推薦意見連同農民合作社申報材料報縣農業農村部門。
(三)評定。縣農業農村部門對各鎮審核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或個別實地抽查核實,提出縣級示范合作社候選名單,書面征求縣發改、財政、水務、市場監督、林業、供銷、稅務等相關單位意見,綜合意見情況后將擬評定名單在和平縣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獲得縣級示范社稱號,由縣農業農村部門發文公布名單。
第十條 縣級示范社依法變更名稱的,應在變更登記后30個工作日內,向縣農業農村部門提交更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進行備案。
第四章 動態監測
第十一條 建立日常監督與定期監測評價相結合的縣級示范社的動態監測制度。
第十二條日常監督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一)縣級示范社被縣直相關單位依法認定存在本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形的,由認定單位通報縣農業農村局,以縣農業農村局文件公布取消縣級示范社資格的名單。
(二)縣直相關單位通過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等方式,認為縣級示范社涉嫌存在本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應通報縣農業農村局。縣農業農村局組織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對核查結果無異議后,以縣農業農村局文件公布取消縣級示范社資格的名單。
第十三條建立對縣級示范社2年一次的定期監測制度,被監測的縣級示范社應達到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標準。監測不合格、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農民合作社,取消其縣級示范社資格。
連續2次監測合格的縣級示范社,下一監測年度免予監測。已取得市級以上示范社資格的可不列入縣級示范社監測范圍。
第十四條 監測評價工作由縣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程序如下:
(一)各鎮人民政府根據縣農業農村部門監測通知要求,通知轄區內的縣級示范社向所在鎮人民政府報送自查材料。
(二)鎮農業農村部門對自查材料初審后,提出初審監測意見,報縣農業農村部門。
(三)縣農業農村部門對各鎮上報的監測材料及意見進行審查,并進行實地查驗,對監測合格和不合格的名單在和平縣政府門戶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監測合格的縣級示范社、取消縣級示范社資格的農民合作社名單,以縣農業農村局文件公布。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各鎮應根據本地區的農業規劃,大力支持農民合作社專項政策(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傾斜縣級示范社。在扶持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時,與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縣級示范家庭農場具有平等的參與、受惠機會。
第十七條 鼓勵各鎮整合利用涉農項目,結合“一村一品、一鎮一業”,加大對縣級示范社支持保障力度,切實發揮縣級示范社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十八條在申報縣級示范社或被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舞弊或以行賄、威脅等方式阻撓干擾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取消縣級示范社資格或本次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和平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申報(監測)表.pdf
該文件政策解讀鏈接地址:http://www.668kn.com/zwgk/zcjd/content/post_4446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