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BG-2021-001
和農農〔2021〕39號
各鎮人民政府:
現將《和平縣縣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農業農村局反映。
和平縣農業農村局
2021年5月24日
和平縣縣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4〕1號)、《廣東省農業廳關于促進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粵農〔2014〕310號)和《河源市農業局關于印發河源市示范家庭農場創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河農〔2018〕78號)等文件精神,引導全縣家庭農場規范發展、培育示范典型,決定在全縣開展縣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精神,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質量興農、綠色興農、效益優先,大力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通過縣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工作,將通過認定的縣級示范家庭農場列入家庭農場管理系統,并按上級文件要求逐級申報市、省和國家級示范家庭農場。進一步完善縣級示范家庭農場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帶動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促進家庭農場在發展現代生態農業、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中進一步發揮積極作用。
二、基本原則
經縣市場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科學管理的家庭農場均可參與縣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縣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采取“主體申報、鎮級初審、縣級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實行動態管理。縣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優先考慮從事糧食(水稻)生產的家庭農場,鼓勵和支持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
三、基本條件
(一)規模適度穩定。家庭農場承包、租賃或流轉的土地年限在5年以上,并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流轉期限內不得轉包。種養規模與家庭成員的勞動生產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視為符合認定范圍:
1、從事糧食(水稻)、水果、茶葉、花卉苗木生產為主的達到20畝以上;
2、從事經濟林經營的達到50畝以上;
3、從事蔬菜、花生生產為主的達到20畝以上;
4、從事水產養殖的達到20畝(其中特色水產養殖10畝)以上;
5、從事畜牧養殖的,養豬年出欄達到800頭以上,飼養肉牛30頭以上,飼養羊150只以上,雞、鴨年出欄8000只以上,鵝年出欄1200只以上;
6、從事特色種養殖業的或其他種養結合等多種經營的,綜合面積達到60畝以上。
從事畜禽養殖的家庭農場須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從事水產養殖的家庭農場須取得《水域灘涂養殖證》,符合當地產業發展規劃,否則不予以認定。“家庭農場”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主體同一生產經營基地的一律不予認定。
(二)配套設施完善。布局合理,生產基地基礎設施(水、電、路、渠等)完善;有必需的貯藏、初加工、整理、農機存放等附屬生產設施;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農業機械;有較強的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農業抗災能力;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場容場貌整潔美觀,家庭農場標牌醒目。
(三)經營管理規范。有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生產經營管理制度;能按照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進行生產,主要農業投入品有詳細生產經營記錄;有財務收支記錄,財務管理較規范;有穩定的產品銷售渠道,銷售記錄完善。
(四)生產技能較高。家庭農場經營者長期、穩定、專業從事農業生產,具有相應的知識技能;或從業人員接受過農業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能運用科技知識和信息化手段服務生產,經營管理水平較高。
(五)示范效益明顯。家庭農場從業人員年人均收入高于本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對周邊農戶具有較好的示范帶動作用。能積極開展品牌創建,打造“一場一品”;能實現清潔生產、廢棄物集中清理,具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四、認定及管理
(一)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家庭農場,向鎮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和平縣縣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附件);
2、縣市場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家庭農場主和在農場固定從業家庭成員戶口本及身份證復印件;
4、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轉合同復印件;
5、其它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相關技能培訓證書,農場生產經營會計報表或財務收支記錄,農場執行的生產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產品注冊商標證書以及有關認證、獎勵、榮譽稱號等證書或文件,農超、農校、農社對接資料等);
6、家庭農場基本情況簡介。
(二)審核。鎮農業農村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現場核查后,提出初審意見擇優上報縣農業農村部門。
(三)認定。縣農業農村部門對各鎮審核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或實地抽查核實,確定縣級示范家庭農場入選名單。縣級示范家庭農場入選名單在《和平縣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縣農業農村部門發文公布。
(四)動態管理。對縣級示范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監測一次,監測標準以認定縣級示范家庭農場為依據,一般對上一年度縣級示范家庭農場監測與本年度認定一并開展。監測時,由家庭農場向鎮農業農村部門報送總結材料和監測表,鎮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監測合格或不合格意見報縣農業農村部門核實,由縣農業農村部門公布監測意見。對在動態管理中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農場,其資格將予以撤銷,3年之內不得再申報。
1.提供虛假材料獲得家庭農場認定資格的。
2.取得家庭農場經營權后,不直接參與農業生產和管理,改變農用地性質的。
3.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破產或被兼并的。
4.流轉土地到期沒有續簽流轉合同或協議的。
5.發生重大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6.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人民政府要把認定縣級示范家庭農場作為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重要舉措之一,完善工作措施,落實工作責任,加強對本地區家庭農場發展的規劃指導、業務支持和資源整合。
(二)落實政策扶持。各鎮在發展本地區特色種養業、農業標準化、農機購置、“一鎮一業”以及“一村一品”等方面,可以優先考慮選擇已認定的縣級示范家庭農場作為扶持主體。凡是已認定的縣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有關項目優先給予扶持,并擇優推薦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鼓勵工商企業通過訂單農業、示范基地等方式,與家庭農場建立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
(三)加強總結宣傳。各鎮農業農村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注意掌握家庭農場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幫助家庭農場經營者解決實際困難。要及時總結推廣家庭農場發展好的經驗和做法,加強典型宣傳,努力營造有利于家庭農場健康規范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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