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BG-2020-002
和農農〔2020〕102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和平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和平縣農業農村局 和平縣自然資源局
2020年7月30日
和平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指引(試行)
為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根據《河源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河源市農業農村局 河源市自然資源局印發河源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河農農〔2020〕42號)等文件規定,現結合我縣實際,就全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作出以下指引。
一、部門職責
(一)縣農業農村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對其轄區內宅基地違法用地進行查處;
(二)縣自然資源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規劃驗線和核實;
(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建房安全質量進行現場指導和檢查;
(四)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具體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1.對村民建房情況進行日常巡查、監督管理,通過開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并制止違法建設;
2.依法辦理村民建房的審批或者審核手續;
3.接受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審核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規劃驗線和核實;
4.接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對村民建房安全質量進行現場指導和檢查;
5.對村民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
6.接受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對宅基地違法用地進行查處;
7.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村民用地建房自治管理;
8.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基本原則
(一)符合規劃原則。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理,農村村民建房宅基地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合理安排村民宅基地用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等相關手續。涉及使用林地的要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批準建房。有條件的村、組鼓勵村民集中建房或建農民公寓,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一戶一宅”原則。嚴格落實“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三)簡政放權原則。鄉鎮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共服務中心平臺,建立一個窗口受理、相關部門內部聯動集中辦公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一站式為群眾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三、宅基地申請條件
(一)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建房:
1.同戶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員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需要建房分戶居住的;
2.原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積未達到規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積標準,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3.因村鎮規劃調整、國家、集體建設需要或者移民搬遷,需要易地新建的;
4.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損毀,需要易地新建的;
5.屬危舊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
1.不屬于本村村民的;
2.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或者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3.已有一處宅基地且面積不低于每戶宅基地限額標準的;
4.將宅基地、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5.申請易地新建住房未承諾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6.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個人建房的;
7.削坡建房未通過風險評估的;
8.不符合《河源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
9.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不予批準決定應當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其陳述、
申辯權及法律救濟途徑。
四、宅基地申請標準
農村宅基地面積和建房按如下標準執行:我縣的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住房按山區標準執行,每戶不得超過150平方米,建筑總面積不超過350平方米,建筑層數不超過三層半。
五、宅基地審批程序
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農戶申請。符合宅基地申請資格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和平縣農村宅基地申請表》(附件1);
2.申請人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
3.簽署《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附件2)。
(二)村級審核。
1.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申請后,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數和面積等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和平縣農村宅基地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審查。
2.村委會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村委會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審查通過的,在《和平縣農村宅基地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村委會討論會議記錄、公示資料等一并報鎮人民政府。村級審查未通過的,應及時告知申請農戶并說明理由。
(三)鎮級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會提交申請資料后應組織本鎮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審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在宅基地范圍內建房,不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在《和平縣農村宅基地審批表》(附件3)簽署審批意見。
2.申請使用農用地建房或者申請集體建房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由縣自然資源部門按有關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3.涉及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員會在每年的最后一個季度,將本村下一年度涉及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需求上報至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統一提交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統籌組織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山邊水邊村邊結合部建房的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履行宅基地審批程序后,村民方可建房。
4.涉及削坡建房的,鄉鎮人民政府要先進行風險評估,通過評估后再審批。
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辦結,出具《和平縣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附件4)并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件5)。涉及上級審核批準的在規定時限內辦結。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公布,材料不齊全的,書面通知村委會,由村委會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四)施工放樣。申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可向鎮人民政府申請免費放樣服務,填寫《和平縣農村宅基地建房放樣申請書》(附件6)。鎮政府收到申請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工作人員按批準用地和規劃許可進行免費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具體建房位置。村民建房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或者相應技能的農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勵引導村民在政府免費提供的農房建設樣式圖集中選擇采用住宅建筑樣式。村民建設2層或者2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經其審核的施工圖,或者應當使用農村住房通用設計圖集;建設1層住房的,鼓勵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或者農村住房通用設計圖集。鼓勵村民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住房施工進行監理。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或相應技能的農村建筑工匠施工。施工單位(或建筑工匠)必須按照相關規范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鼓勵村民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住房施工進行監理。
(六)竣工驗收。村民建房完工后,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鄉鎮政府收到申請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工作人員實地核查規劃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況,符合規劃許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驗收手續,在《和平縣農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驗收表》(附件7)提出驗收意見,并報縣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七)確權發證。村民建房竣工驗收合格后,可依法向縣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核發不動產權利證書。
六、落實工作要求
(一)嚴格用地建房管理。各鎮要加強對宅基地申請、審批、使用的全程監管,落實村莊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投訴舉報方式“五公開”制度及建筑放樣到場、施工過程到場、竣工驗收到場“三到場”要求。要定期不定期開展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二)建立檔案管理制度。要建立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及時將資料整理歸檔。對附件1-7有關申請表等資料審批流程結束后,由受理窗口負責整理裝訂成冊(其中涉及上交縣備案的可以復印件),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切實管好宅基地申請建房檔案資料。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審批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備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電子檔案,實現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本工作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和平縣農村宅基地申請表
2.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3.和平縣宅基地審批表
4.和平縣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5.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6.和平縣農村宅基地建房放樣申請書
7.和平縣農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驗收表
8.和平縣農村宅基地審批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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