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0-006
和府辦〔2020〕11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和平縣農村飲用水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29日
和平縣農村飲用水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農村飲水工程是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為充分發揮水價的調節作用,調動農村群眾參與飲水工程的良性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農村飲水工程的供水范圍,水費征收對象為供水范圍內的農村生活用水戶。對城鎮管網延伸和納入街鎮供水的村居實行“同網同價”,按照屬地城鎮水廠現行供水價格標準和方式收費。生產用水、企事業單位等其他用水戶不適用本管理辦法。農村飲水工程實行“一戶一表”計量收費制,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
二、定價方法
農村飲水工程的供水價格按照“尊重事實、合理收費、公平公開”和不加重農民負擔的原則制定,依據工程建設規模、供水規模及供水成本合理核定,供水成本由制水成本(包括折舊及大修費)、水質檢測費、輸配成本、期間費用構成。
(一)村民個人自建的供水工程不計收水費,工程由農戶自行維護管理。
(二)以國家、集體投資為主興建和社會投資興建的跨村經營或集中供水工程的農村自來水價格,由縣發改部門按有關政策合理核定;集體投資興建的單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的農村自來水價格,由村民委員會、受益戶或用水協會經村兩委會議決議通過后,報縣發改部門核定水價。
(三)鎮級興建的自來水廠,政府主導、發動社會力量興辦的農村飲水工程,以及企業獨資興建、擴網的農村飲水工程,其供水價格在政府指導價格范圍內確定,并報縣發改部門核定。
(四)各鎮PPP村村通自來水工程項目建設供水的政府指導價格,經項目公司提交縣發改部門審核后,由縣水務部門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
為提倡村民節約用水,各類用水原則上實行定額管理,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農村飲水工程供水應實行價格公示制度。供水經營者和用水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水價政策,不得擅自變更水價,水價需變更時,應按照程序重新確定。由縣水務部門會同縣發改部門、縣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村飲水工程供水價格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規或政策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三、收費方法
農村飲水工程供水實行計量收費。尚未實行計量收費的,應按省、市要求在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工程定價,必須實行計量收費。農村飲水工程水費由供水經營者或其委托的單位、個人計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無權收取水費。
農村飲水工程供水經營者與用水戶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價政策,簽訂供用水合同。除無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經營者未按合同規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戶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農村飲水工程用水戶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繳納水費。用水戶逾期不繳納水費的,應當按實際用水量計付違約金。用水戶在合理期限內經催告仍不繳納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經營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供水經營者應當書面告知用水戶。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戶交清拖欠的水費和違約金后,供水經營者應當及時恢復供水。經縣民政部門認定的五保、低保等特困戶的生活用水,實行限額內免收水費,免交水費的用戶名單應當經過村委會確定公布,無異議后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在水價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費用或減免水費,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和挪用水費。農村飲水工程水費是供水經營者從事供水生產取得的經營收入,其使用和管理由縣水務部門、縣發改部門及各鎮人民政府等單位監督執行。
單村(聯村)供水工程行政村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收支臺賬,實行專款專用,定期對水價、水量、水費、工程維護費用等收支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監督。
本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由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本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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