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0-005
和府辦〔2020〕2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和平縣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有功人員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16日
和平縣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為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有功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對舉報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員的獎勵方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發生在我縣范圍內的毒品違法犯罪行為,舉報內容經縣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偵破案件的中國公民(含港澳臺胞、華僑)或外籍人士。
舉報人不包含法院、公安、檢察院、司法、武警等禁毒職能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在依法執行職務活動中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工作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機關審查、追訴、監管的人員。
二、舉報范圍及獎勵條件
本辦法所稱毒品是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的成品。繳獲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學品的,依照有關毒品折算標準計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縣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對照標準給予獎勵:
1.舉報吸毒活動的;
2.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
3.舉報涉嫌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的;
4.舉報制造、加工毒品或制毒化學品工場(窩點)的。
(二)舉報信息應盡可能提供有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人員、物品等要素,僅為懷疑、推測性舉報不給予獎勵。舉報人獲得舉報毒品犯罪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在本縣行政區域內;
2.舉報對象和內容明確具體;
3.提供線索之前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4.舉報的情況對破案有重大價值,經縣公安機關查證屬實。
三、獎勵標準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經縣公安機關破獲相關案件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一)舉報吸毒人員的獎勵:
1.查獲一名吸毒人員獎勵1000元;
2.查獲一名強戒人員獎勵2000元。
(二)舉報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獎勵:
1.查獲一名刑事拘留人員獎勵2000元;
2.查獲一名逮捕人員獎勵3000元。
(三)舉報走私、販賣、運輸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繳獲毒品數量進行獎勵:
1.繳獲毒品10克(含本數、下同)以下,每案獎勵1000元;
2.繳獲毒品10克(不含本數、下同)至50克以下,每案獎勵2000元;
3.繳獲毒品50克至100克以下,每案獎勵3000元;
4.繳獲毒品100克至500克以下,每案獎勵5000元;
5.繳獲毒品500克至1公斤以下,每案獎勵2萬元;
6.繳獲毒品1公斤(不含本數、下同)以上,每案獎勵3萬元。
(四)舉報制造、加工毒品或制毒化學品工場(窩點)的,根據繳獲毒品、毒品半成品和制毒配劑等情況,按以下標準獎勵:
1.繳獲毒品5公斤以下、毒品半成品或制毒配劑10公斤以下的,每案獎勵1萬元;
2.繳獲毒品5公斤至20公斤以下、毒品半成品或制毒配劑10公斤至50公斤以下的,每案獎勵2萬元;
3.繳獲毒品20公斤至50公斤以下、毒品半成品或制毒配劑50公斤至100公斤以下的,每案獎勵3萬元;
4.繳獲毒品50公斤以上、毒品半成品或制毒配劑100公斤以上的,每案獎勵5萬元。
(五)繳獲毒品、毒品半成品、制毒化學品數量特別大的,經縣禁毒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后,視情況給予30萬元的獎勵。
同一案件被不同舉報人多次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縣公安機關受理舉報的記錄時間為準。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毒品犯罪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分配獎勵。
四、資金管理
縣政府設立和平縣群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金每年度30萬元,并列入年度財政專項資金預算,每年度由縣財政局分二次撥入縣公安局賬戶,縣公安局按實際獎勵情況進行列支。當年度獎勵金超過預算的,縣財政局于當年度12月前按實際獎勵情況追加獎勵金;當年度獎勵金列支未超過預算的,剩余獎勵金返歸國庫。
縣公安局以特情費的方式支付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并接受縣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獎勵金應在案件辦理結束時,按程序審批予以支付。對違規發放、侵吞、挪用獎勵金,虛構情節騙取獎勵金等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獎金兌現
舉報獎勵金的兌現由辦案單位負責。辦案單位應當在接受舉報時填寫《和平縣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登記表》,案件經查證屬實或破案后,在30個工作日內填寫《和平縣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提交獎勵對象和金額逐級審批后,將獎金發給舉報人。舉報人領取獎金后,承辦單位辦案人應當填寫《和平縣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付款憑證》,并注明舉報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舉報人不愿提供身份證件信息的,也可以用代號或化名代替。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后2個月內領取獎勵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舉報人有困難或不便直接到公安機關領取獎金的,可寫委托書委托他人領取,也可提供本人或其他委托人開戶銀行賬號,由公安機關將獎金劃入指定賬號。
六、責任要求
(一)舉報人員
舉報人可通過來電、來信、來訪等途徑向縣公安機關舉報。舉報地址:和平縣公安局禁毒大隊,舉報電話:110,舉報郵箱:hpjd81215@163.com。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執法人員
實施獎勵要由專人負責,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公安機關要建立舉報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違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有功人員打擊報復,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在辦理毒品案件過程中,必須嚴格依法辦案,不得以罰代刑,降格處理。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2.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3.泄露舉報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職造成其他泄密的;
4.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本辦法以人民幣為貨幣結算單位。本辦法由和平縣禁毒辦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和平縣對舉報毒品違法犯罪人員的獎勵辦法(試行)》(和府辦﹝2016﹞7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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